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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档案(生猪养殖档案范本)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06 19:57   点击:158  编辑:洪苑   手机版

1. 生猪养殖档案范本

每天早上六点半洗完澡进猪舍开始一天的工作。我按照时间的顺序从早上到下班写了一天的工作日常。

上午日常

1、喂猪:(早上进舍的第一件事就是喂猪)把自动补水器关掉,打开自动下料系统,每两排最后的那个公猪需要手动饲喂。

2、调头:因为料槽在前方,需要给调皮方向转反了吃不到料的猪掉头(掉头的工作刚开始比较害怕,以后克服了自己也能完成)。刚开始不熟练也比较害怕,猪的力气也比较大,经常让猪跑出去了。

3、采样与治疗:首先观察异常猪只,将腿疼(拿蜡笔在猪后背标记T),呕吐(标记O),咳嗽(标记K)等等.......将异常猪只记录出来。开始对异常猪进行采样,采样分为三种:分别对它们的鼻腔口腔黏膜,和肛门进行采样,装到采样管里,交到实验室。之后对异常猪只进行治疗(治疗均按照场里规定的药品配方)。我只操作了采样,没有操作治疗。

4、拨料:猪吃的差不多了,因为有些异常猪不吃,因此拨到其他猪的料槽中。(不管是喂猪还有治疗都是针对自己的那四排猪)。

5、帮忙或打扫厂内卫生:场里的师傅或者之前来的实习生需要帮忙,我们就去帮忙了。一般帮忙的内容就是,清点猪的档案和耳标、写耳标号、再就是转猪、或者是打疫苗、我们端丢针头的盒子、配种的时候给猪洗屁股,再就是查情的时候挡公猪。一般就是这几种。如果不用我们帮忙,猪场喂猪治疗一系列事情忙完大概到九点半左右,开始打扫卫生,铲猪粪,扫过道,一般上午不用刷料槽。 11:30下班。

下午日常:下午一点开始上班,喂猪治疗打扫卫生或者帮忙同上,没有采样。下午下班前要刷干净料槽。因为猪应当吃的干净健康才会减少异常猪。洗澡下班。


2. 养猪场养殖档案范本

1.申请

养殖者需要将猪场的面积、地点、类型、规模等信息汇报上来。土地的用途如何、出租期限、等都要有所说明,和土地承包方签订协议,之后将这些资料全部汇报到镇级部门。

2.申报

镇级部门将会审查养殖者的各类资料,看看资料是否齐全,有没有违规的情况。如果条件符合,那就需要交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如果审批被拒绝,那就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并解释缘由。

3.审批

申报没有问题的,县级政府就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看看土地是否符合相关的用地规定,使用是否合理,如果没有问题的就会进行审批。

4.环评申请

养殖户需要写出一份养殖报告,并将相关的养殖位置汇报上去,环保局将会就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是否符合环评标准,并给出环评报告。

二、建造猪圈

以上这些手续齐全之后,需要进行猪圈的建造,而在建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按照当地的建设标准,此时可以去畜牧局申领建造计划表,按照上面的内容建造猪圈,这样才能确保养殖的合理性。

三、防疫合格证

什么时候猪圈建造下来了,一定要及时的申请防疫合格证。此时需要向畜牧局说明情况,随后就会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审查的内容就是看看养猪户是否按照相关的规定建造,如果符合标准那就可以办理防疫合格证。

四、营业执照

在合格证拿到手之后,此时就可以去当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猪圈的规模、名称、地址等信息汇报上去,之后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

五、备案

最后一步就是进行养殖场的备案工作,只有在备案之后才能成功的养殖。而备案的内容包括不能在禁养区内进行喂养,不能超过村庄、水源地等500米;距离其他的饲养场需要保持在1公里以上的距离。还需要确保猪圈的防疫设备符合规定,有专项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最后就是要有养殖档案,规范化养殖工作,且需要有技术人员。


3. 养殖档案表

养殖户需要向当地的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条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也有具体的规模标准,实际标准要看当地政府的要求。

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4. 商品猪养殖档案保存时间

答:不知道你是什么级别的社区的话一般是按这个来

1.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工作制度、

统计报表 30年

2.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台账 永久

3.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形成的文件材料

⑴失业转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费 永久

⑵双失业人员独生子女奖励费 永久

⑶特殊家庭扶助 永久

4.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活动记录 10年

5.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材料 10年


5. 畜禽养殖档案生产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1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

  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

  兽药,不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6.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范本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我国所使用的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续情信息的标识物。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7. 养猪场档案

动物免疫登记表是畜牧局对当地养殖户的一种要求,动物免疫登记表一般是由猪场人员按要求填写,每免疫一次就要登记一次,政府人员会定期检查、审核,填写要备注日期、疫苗种类、接种对象、剂量、操作人等。


8. 养猪养殖档案样本

1、散养猪需要办理手续,在农村散养猪时,个人需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之后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办理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需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然后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并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

3、最后需要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几头都不会违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必须避开被划为畜禽“禁养区”的地方:一是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是城市和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是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9. 养殖档案填写范本

:先去环保局管理科领取一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把内容填写清楚,拿着这份材料、建设项目的位置、周边具体情况、土地合同等去环保局保卫科提交材料,然后等环保局出报告,亲自到现场勘查,待勘察通过且审批通过后,就可拿到这个证书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养殖的项目涉及水土保护的,还需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若是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需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所以具体的情况要去环保局问清楚,争取一次搞定。要想搞养殖,上述证件缺一不可。万一遇到问题,解决起来也有相关证件证明。


10. 养猪档案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 生猪养殖档案范本图片

很多朋友刚刚购买了一些幼猪,大家一定要注意因为在入栏的时候,它们受到了各种应激因素,例如运输或者环境变化以及饲料的变更,这些都会在无形当中给小猪的精神压力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在这个时间段,想要保证它们能够正常生长的话,就建议大家一定要关注一下它们的情绪变化,这一环节对于养殖户来说也是大家都需要了解的。

首先观察一下饮食变化。虽然对于很多小猪来说,它们是不挑食的,一般情况下给它们什么都会很快吃光,但这也是养殖户在养殖的过程当中最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是刚刚购买的新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受到一定的压迫,毕竟它们更换了新的环境,所以饮食状况不会特别的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大家,千万不要被这种表面现象所蒙蔽,虽然它们的饮食状况不会很好,但是饮食消耗还是能够用肉眼观察到的。

此时建议大家不必给它们太多的食物,只要能够让它们适当填饱肚子即可。但是如果我们发现有一部分的小猪完全不吃食,或者它们吃食的情况很糟糕,那么这就意味着它们可能胃肠功能分泌紊乱,除此之外也可能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建议大家一定要适当观察1到2天,确保它们的身体完全健康的时候,就可以不予理会它们的吃食问题,一般是会自行康复的。

此外观察一下它们的睡眠问题。有很多的小猪刚刚到一个新环境的时候,其实它们很容易出现情绪上的负担,大部分的小猪由于想念原来的生活环境,所以在睡眠状态上也会出现不太安稳的现象。很多的小猪刚刚进入到新的环境当中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前半夜不入睡的现象,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会影响到它们的饮食问题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出现之后,首先建议大家不要去呵斥它们,让它们赶紧睡觉,而是应当适当给它们的窝当中垫一些稻草,这样就可以帮助它们起到保暖的作用,自然在很温暖的环境下,它们就能够睡着。如果发现很多的小猪腹泻或者水肿的话,就建议大家一定要适当安抚一下它们的情绪,并且立即给它们使用药物帮助它们安静下来。

最后是观察一下小猪的饮水情况。,很多小猪新到一个新环境的时候,可能会大量饮水。因为这些是由于精神比较紧张所造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建议大家一定要让它们,先饮用15℃到20℃的清洁温水,然后水中适当加入一些电解质,这样对于它们熟悉新环境是有一定帮助的,可以让它们安静下来。当然如果大家发现它们的情绪确实比较激动,也可以适当添加一些维生素,并且还适当使用一些抗应激的药物,这样对于它们的身体健康来说才是比较有保障的。

所以在这些方面都建议大家一定要第一时间引起注意,毕竟小猪刚到一个新环境的时候,是很容易产生应激反应的,这种现象在任何的小动物当中都能够看到。那么在这种情况出现之后,建议大家一定要适当安抚它们的情绪,可以从食物也可以从新的环境当中入手,当然无论是哪一环节,都建议大家一定不要去呵斥它们。一般情况下这些症状可以在三天左右消失,如果长时间没有消失的话,建议大家最好检查一下它们的身体健康,这些问题对于小猪来说都是很关键的,大家不要忽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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