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水网箱养殖大龙虾技术
海区常年海水比重为1.018~1.023,pH值8.0,水温达18℃~32℃,海水透明度在8米以上,周围海岸带无污染源,养殖池内水深平均2米以上,每天可进排水两次,池底为沙砾底并有天然石礁缝隙及人工投石的洞穴。在池外另设置网箱,作为暂养配套准备。仅供参考。
2. 小龙虾海水养殖
不可以!小龙虾只能淡水养殖,如果非要在海水养殖,只有哦想办法把海水变成淡水,要不还是养殖不了。大部分的小龙虾都是养殖在南方的,南方的气候适合养殖小龙虾。
饲养水域昼夜温差不能过大,仔虾幼虾昼夜温差不要超过3℃,成虾不要超过5℃,否则会造成重大损失。
龙虾生长适宜水温为24℃-30℃,当温度低于20℃或高于32℃时,生长率下降,水温15℃以下时幼体成活率极低。
3. 网箱养殖龙虾技术图片
在家里养龙虾 龙虾有12种之多,最常见的有锦绣龙虾、日本龙虾和中国龙虾。锦绣龙虾最大,可达55厘米,日本龙虾最小。龙虾味道鲜美,营养丰富,体色瑰丽,被视为虾中之王。 市场潜力 龙虾在美国、法国等国家是价值较高的养殖品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大批量的生产。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中城市供应的龙虾大都是进口产品。上海、北京及广东年进口活龙虾的总量不少于1.5万吨,占全世界活龙虾市场的70%。目前我国已成为活龙虾进口大国和消费大国。所以我国龙虾市场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但因国产龙虾人工养殖未发展起来,天然龙虾又多年过度捕捞导致产量极少,目前大都是从澳大利亚、印度、南非、美国和其他地区进口。由于中国市场需求强劲,导致世界龙虾价格一路上扬,现在广州市场上视不同品种,活龙虾价格每公斤高达190-400元左右。 我国沿海尤其是华南沿海也有一定龙虾资源,龙虾具有生命周期长、耐储运、食性杂、壳薄肉多、肉质鲜嫩等特点。有的渔民将大自然捕获的龙虾做短时间的暂养,价格高时再卖出。试验结果也表明,龙虾养殖可实行池塘养殖与网箱饲养配套,精养与暂养结合。每年可养两茬,每茬180元,采用规格为50-120克的天然小龙虾苗,平均龙虾增重195-200克,每茬亩产798公斤以上,养殖效益很好。这方面广东省湛江市就有成功的个案:湛江郊区于1988年8月开始人工养殖龙虾,经过3年的实践获得成功。 养殖技术 大自然中的龙虾主要是栖息在沙泥质的海底,每穴潜伏一尾,但在交尾期,雌雄配对潜伏,有时也潜伏于岩石的空隙中,而日本龙虾是属群栖生活。龙虾在饲养期间必须进行投饵,要考虑各种附着生物是否可作为饵料加以利用。 1.水温:龙虾栖息于较低水温,冬季最低的水温约为5℃-6℃可以适合龙虾养殖,如果水温较低,成熟期会延长至5-7年。龙虾耐高温性却较差,在实验中将水温上升到25℃,持续2周没有出现特别异常现象。根据实验,适宜成长的温度为20℃-23℃,龙虾在水温20℃-22℃水中生长最快,所以在水温下降的冬季,利用温排水饲养是促进生长的方法之一。 2.盐度:龙虾的适盐范围为26.90‰-34.40‰,在低盐度23.50‰的海水中也能生活并变态。 3.底质:龙虾变态后的幼体为了逃避天敌的捕食,转入底栖生活,底质的沙砾作为潜伏和索饵的场所极为重要。变态3-4天后龙虾能在粒径为0.4-1.00毫米沙粒中掘穴潜伏。变态8天后,能在粒径为2.0-3.0毫米的沙粒中潜伏。 4.生长率:对1龄前的龙虾群体,只需用牡蛎壳铺池底,不必投放人工蔽体巢穴,投喂紫贻贝作为饵料进行喂养。从2龄开始,投放四氯乙烯管作为蔽体巢穴,其投放个数是龙虾饲养数量的2倍。在养殖满2年的群体中,出现最大体重为300克左右的个体,龙虾每次蜕壳大约增重50%,龙虾个体在一龄初蜕壳,性成熟时的体重可达到450克,在3龄群体内,有16%达到性成熟。 龙虾生长与饵料、环境、水质及蜕壳的次数有关,曾试验各种饵料及用电刺激蜕壳,结果以新鲜虾肉喂养成长更快,比使用鱼肉饲养生长速度快1倍,在生长过程中通常一年蜕壳2次以上,用化学药物或电刺激时可蜕壳4次,生长率增加1倍。龙虾蜕壳后,经2周新壳硬化,龙虾会再度活跃起来,此时食量大增,饲养时须增加30%的饲料量。 5.成活率:以底栖生活的第Ⅳ期幼体为基础,不到1龄的群体成活率略低于60%,但1-3龄群体成活率超过80%,群体饲养的成活率达到80%是比较好的饲养结果。 观察在水池中相互遭遇的龙虾常提起螯足,相互进行威吓,但未见以螯足进行格斗残杀导致龙虾死亡的现象,因此,认为0-1龄的龙虾以群体饲养,2龄以后个体隔离饲养的效益较高。 6.饵料:第Ⅳ期以后的龙虾专门投喂紫贻贝,可以促进龙虾迅速成熟和繁殖,紫贻贝能满足龙虾对营养方面的需求。龙虾食性杂,可投喂冷冻小杂鱼、小贝类和对虾人工饵料,日投饵1次,投饵时间以下午为好,连投2天停1天,日投饵量为虾重的5%-12%。经常注意龙虾的活动,摄食情况,每年清池1次,以防污染。试验表明,投喂日本对虾用的配合饵料进行投喂试验,龙虾的生长和成活率都比投喂紫贻贝表现出现更好饲养效果。对龙虾来说,饲料中最适蛋白质含量为20%-25%,期望今后能研制出一种适合龙虾用的配合饵料,此外,龙虾用第3腭足捕食颗粒饵料,因此龙虾个体大小与颗粒大小无直接关系,一般可用直径小的颗粒饲料。
4. 海水网箱养殖大龙虾技术视频
霍邱县地处安徽西部、大别山北麓、淮河中游南岸。总面积3493平方公里。南部为丘陵,北部为平原,总体地貌以平原为主。辖32个乡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425个行政村。姚李镇、洪集镇、曹庙镇、众兴集镇、乌龙镇、长集镇、夏店镇、岔路镇、河口镇、户胡镇、孟集镇、彭塔乡、冯瓴乡、潘集镇、花园镇、周集镇、临水镇、范桥镇、王截流乡、冯井镇、石店镇、马店镇、邵岗乡、白莲乡、龙潭镇、高塘镇、新店镇、临淮岗乡、城西湖乡、三流乡、宋店乡、城关镇、霍邱经济开发区。
5. 海水网箱养殖大龙虾技术规范
早上好
网箱可以养小龙虾的。
1、池塘要有良好的进、排水设施。池塘四周要用竹片、网纱等围起高50厘米的防逃墙。
2、在养殖水域设置虾栖息场所,如安设瓦砾、砖头、石块、网片、旧轮胎、草龙等作虾巢,供虾隐蔽栖息和防御敌害。
3、在池内四周种植水葫芦、水花生、水浮莲、茭白等水生植物,其覆盖面一般为池塘水面的1/3,以利龙虾蔽荫和滋生龙虾爱吃的浮游生物。
4、一般新建龙虾池可用生石灰水带水清塘,每亩用100公斤,若利用旧池塘或湖泊养龙虾,要清淤、修整、曝晒,放养虾苗前10-15天,每亩用生石灰50公斤干池消毒。同时彻底消除池塘中的鲶、鳅、黑鱼和蛇、鼠等掠食性野生敌害。
5、虾苗放养前10-15天,一般每亩水面施猪粪等充分腐熟粪肥100-200公斤,培育浮游生物及提供适量的有机碎屑作虾饲料。
6、池塘进水前要安装好水隔网最好是60-80目防止水中敌害进入。池水深度保持在50-80厘米,透明度在30-40厘米之间。
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见谅
祝你开心快乐每一天
1、在塘内多增加一些遮阳避阴的实施。当水温增高时,让龙虾有个藏身休息的场所。如:棚架、有益的漂浮植物等。
2、把塘内的水位加高,深水位达到1.8米,浅水位达到1.5米。
3、每隔10天,最多15天,将塘内的水更换2/3,保证塘内的水不变质,经常有新水补给。
4、定期用生石灰稀释全池泼洒,每亩用量约25公斤。用生石灰清塘消毒,既能起到杀菌消毒,净化水质作用,又能增加池塘的钙质,有利于龙虾的脱壳生长。
5、严格注意每天的饵料的投喂量,每天观察投喂的饵料是否吃完,如有剩余,应及时的捞出,否则,会破坏水质,产生病菌,致使龙虾生病。
6、有增氧设备的塘口,要根据水体情况及时打开增氧机,增加水体溶氧。
网箱采用20-40目网布& #40;或筛绢& #41;制成,网箱长10米,宽3-5米,网箱上沿口内侧四周缝上15厘米宽的钙塑板,以防亲虾逃逸。箱底离池底10-15厘米,网箱设置在池塘进水口附近,以保证箱内水体充分交换。网箱正上方设置竹棚架,用黑色遮阳网双层覆盖。
具体我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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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网箱养殖小龙虾技术
1、常温下,使用塑料泡沫箱储藏,塑料泡沫箱可透气、防风,将龙虾按同方向肚皮朝下整齐排放好,每排好一层,用清水冲冼干净,再排一层。一般排10层左右,盖上盖子,每个箱子可以存放40公斤左右,这样可储藏1个星期。
2、将龙虾冲洗干净后,直接倒入有气泵的水池或玻璃缸内充氧,龙虾少放一些,早晚换水。这种储藏方法可储藏龙虾 5-10天。
3、遇到太热或过冷的天气,最好放到空调间储藏,将温度控制在10-16℃,用装鸡蛋用的塑料筐,每筐放龙虾7-10公斤,排5个筐,最上面的塑料筐内放入冰块,让其自然化水滴入下面的塑料筐中。这样可以存放龙虾半个月以上。
7. 海水网箱养殖大龙虾技术要求
养殖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1、生长温度
澳洲淡水龙虾在水温3-37℃中均能存活,最适生长温度为20-35℃。
2、水质要求
澳洲淡水龙虾适应性强,在淡水和半咸水中都能生长,对恶劣环境忍耐度高。水质要求中性偏碱,一般ph在7-8左右,酸性过大会影响蜕壳和生长。水质要求无污染。
3、池塘
土池、山塘、河沟、水泥池、稻田、网箱等均可养殖,要求水位0.7-1.5米为好,底质以泥沙底为好,能生长水草的泥沙底更佳。池塘需排灌方便,便于管理与收获。
4、澳洲淡水龙虾食性杂,饲料来源广,养殖成本低,可选用对虾饵料替代,也可以根据其营养需求自配饵料
8. 水箱养殖小龙虾
水箱养虾不靠谱,水箱的环境非常不适合虾的生存,并且虾是底层潜水动物,需要在水比较深的地方生存。
一般情况下养虾的水合适的深度是0.9-1.5米,虾适宜的生长ph值范围是7.7-8.8,养虾水体适宜的硬度是250mg/L以上,适宜的总碱度是80以上,如果低于80或高于400就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在虾养殖的过程中,会浮游出水面来觅食,如果水体过深,是不利于虾觅食的,对虾生长也不利,所以在养虾的过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水质和水位,必须是有利于虾的生长
9. 海水网箱养虾养殖视频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