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质性肺炎患者在冬天怎样防止间质性肺炎复发,怎么治疗?
间质性肺炎需要适量运动,有利于加强身体的免疫功能,能够预防肺炎发作。这种疾病大多是因为长时间在有毒气体的环境中工作造成的,在家中滥用干扰素也会提高患上这种疾病的几率。多数会导致呼吸困难和干咳的症状,如果病情严重也会引起胸痛的现象,多数人群也会有骨骼肌疼痛和体重下降。需要在医嘱下用抗炎的药来治疗,能够让病情得到控制
间质性肺炎的患者越来越多,间质性肺炎是一种容易复发的疾病,该病的反复发作给患者身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给患者家属心理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那么,怎样预防间质性肺炎复发呢?
1、冬季注意保暖
间质性肺炎患者一般到冬季疾病会加重,因此,间质性肺炎患者在冬季的时候一定要穿厚衣服注意保暖。以免因为感冒而引起间质性肺炎加重。
2、夏季注意天气变化
间质性肺炎患者在夏季的时候要注意天气的变化,下雨的时候天气会转凉,一定要记得增加衣物。
3、提高免疫力
间质性肺炎患者一定要提高免疫力,以免疾病加重或者复发,提高免疫力可以让患者更好的对抗疾病。患者可以进行适量的运动,持之以恒的运动能够让患者增强抵抗力。在进行运动的时候要注意天气的变化,天气不好的时候要注意做好防护措施或者可以进行室内运动。间质性肺炎患者还可以在饮食上保证营养来提高抵抗力,可以吃一些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多吃一些蔬菜、水果,及时补充一下维生素。合理的饮食习惯对疾病的康复是有一定好处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第五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七条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 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二条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