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产养殖超标排放谁处罚
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排放要求
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2. 水产养殖环保处罚
(一)生猪养殖造成污染,你可能触犯了两宗罪,可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环境污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送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余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须依法审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列》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为刑事案件。
(三)未经许可不得排污,不然后果同样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带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验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这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初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初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体制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关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行为的。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为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物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四)养殖须规范,不然很“麻烦”
禁养区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笑话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污染进行治理。
3.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尚没有牛蛙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牛蛙养殖也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 200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等文件。
4. 水产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们国家整体的技术产业的进步也在不断地完善并且要求越来越严格,这是对我们生活质量的更高标准、严要求,首先污水排放禁止向我们的日常饮水区域周边进行排放,更不能直接排放至人们生活用水区,当然向国家一级环境保护区排放污水更是被禁止的,除此之外,还要求各企业定期维护更新污水排水口的设备,在国家科技进步的同时保证我们环境的平衡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5. 水产养殖超标排放谁处罚的
根据超标的幅度不同有不同的处罚措施,一般先黄牌警告整改,警告后仍然超标,罚款十万以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后不通过的断水断电停产。
6. 养殖鱼超标
水产养殖中的氨氮在达到0.02mg/L以上会损坏鱼、蚌的鳃,高于0.5时会引起无法进食和呼吸,直至死亡,如果高,可以设法降低。
一、辨别池塘氨氮中毒
氨氮中毒,实际上是非离子态氨(NH3)的中毒。轻者,生长缓慢,摄食与活动异常,易感染各种疾病;重者抢救无效,池鱼全部死亡。但因其症状与浮头有相似之处,如观察不细心,极易混淆,不能治其根本,甚至延误病情。
鱼群氨氮中毒初期表现为食欲下降,起水、抢食不紧不慢,时而游出水面,时而潜入水底。喂量不多,食场周围则平静无鱼。但在池塘四周却可见到有鱼溜边漫游,甚至出现大白天浮头不散现象(此现象在亚硝酸盐、硫化氢超标时也会出现)。这一阶段也随之有数量不等的死鱼现象,多见个体大者先死。
当进入氨氮中毒严重时,鱼群全池浮头。开增氧机后鱼群回避不近,向四周散浮,施洒增氧剂也不见浮头缓解,增氧无效。留心观察,可见病鱼呼吸困难,吃力张口,鳍条摆动加快。有时出现游动不安,甚至狂游乱窜;有时静静张口露头。时间不长则出现游动乏力,鳃盖及口裂张大,时而缓慢下沉,时而不由自主身体失衡侧卧。进而可见浮头鱼群游动无力,背鳍不时颤抖,呼吸微弱,身体侧翻,体色变浅,不久则昏迷而死。
这时如将病鱼捞起,细心观察,则发现鳃丝颜色乌紫或紫褐。打开腹腔,见到血液不凝,血色发暗,紫而不红。同时肝、脾、肾的颜色均呈紫褐,并有淤血现象。
氨氮中毒的主要原因:
1.水体有机物过多、透明度低、水质老化。
2.水体pH值较高。
3.底层水缺氧。
氨氮中毒的“三不分”:
氨氮中毒,没有季节、没有昼夜、没有天气好坏之分。
二、氨氮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当氨氮的浓度超过0.2毫克/升时,这就是氨氮超标了,超标的氨氮进入到鱼体后,与血铁结合使鱼的携氧能力降低,造成鱼类中毒麻痹而死亡,氨氮的毒性与水温和PH值成正比,当水温越高,PH值越高时,氨氮的毒性越大,对鱼类产生的毒性危害也就越大。
底层水缺氧,有机物发生厌氧分解,也会使氨积累,因此提高底层水的溶氧量是防止氨积累和改良水质的重要措施。
养殖生产中要定期检测水体的氨氮指标,尽量把氨氮值控制在0.2毫克/升以下。具体的措施有:每年清塘时清除含大量有机质的池塘淤泥,制订适宜的放养密度和合理的混养模式,合理利用水体空间,避免盲目追求不合理的高密度,种植水生植物,选择消化率高的优质饲料,降低鱼类的粪尿排池。
投料时要适可而止,尽量减少残饵对水质的污染,水质老化时会产生很多的有机悬浮物,池底堆积有粪便残饵时,应及时排污,同时适当换水。
夏季高温季节,水体PH值高时,适当开动增氧机,搅动水体,使氧气含量高的上层水与较低的下层水混合,降低水体中氨分子的总含量,通过增氧、曝气,还有底泥的搅动后,顺畅水体物质代谢的各环节,从而有效地把氨氮值控制在安全的指标值之内,保障养殖鱼的健康成长。
三、氨氮超标的调节
当氨氮超标时不宜施用生石灰入池,因碱度越高,离子态的铵就越易转化成分子态的氨,从而对鱼造成毒性。
①、氧化:氨氮超高时,可选用氧化剂如二氧化氯全池泼洒。
②、分解:用化学和生物水处理剂分解。比如使用硫代硫酸钠全池泼洒每1立方米水体用1.5克,即每亩水体水深1米用本品1000克(2斤/亩)。
③、降碱:施用明矾,每亩可用0.5~1公斤加以控制。也可用盐酸或醋酸调节水体pH值,使其低于7.0可以解除氨氮毒性,盐酸调节一般每亩用300毫升~500毫升,充分稀释后全池泼洒。
④、加氧:增加水中溶氧,换水、加水,加开增开增氧机,或用增氧剂(注:增氧剂用酸性增氧剂为宜)。
⑤、解毒:用有机酸等解毒剂,稳定水中离子和补充碳源。(本文转自【水花鱼】。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关键字】:水质调节氨氮水产养殖
7. 水产养殖废水处罚依据
违法。根据环保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还有 不管是 酸洗产生的废水还是其他工业废水,除了生活污水,其余的 需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者是交由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理。另外,温馨提示,由于新环保法的颁布,若是被查到,估计就是先罚再整改咯。
8.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罚款
海水养殖尾水超标,属于对水环境的破坏,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