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精神,充分调动规模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养殖向
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根据农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从事畜牧养殖业的生产单位,包括养殖小区业主、养殖场主、养殖农户、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畜牧资金补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自愿实施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二)民办公助。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由农户自主投入自行建设,畜牧资金适当补助。
(三)先建后补。农户按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养殖场(小区)后,经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汇总,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申请畜牧资金补助条件。
(一)养殖规模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羊:单个农户年出栏羊30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羊5000只!
、 2、驴: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
3、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
4、奶牛:单个农户存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50头以上。
(二)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第五条 畜牧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畜牧资金补助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羊每只补贴200元;
(二)肉牛每头补贴600元;
(三)奶牛每头补贴1500元。
(四)驴每头补贴5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畜牧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畜牧)局(中心)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国家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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