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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04 22:39   点击:156  编辑:闻睿   手机版

1. 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

     市场规则是指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场道德规范等形式对市场运行进行约束和调节的具体规定。市场规则总是与市场制度紧密结合的,通常都是将二者合称为市场制度与规则。 市场制度和市场规则是指以法律、公约、契约形式规定的市场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总和。

     市场制度和规则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制度和规则通过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市场主体是否有资格参加市场活动做出判断来规范市场运行过程。另一方面,通过确定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来规范市场运行。 

      市场制度和规则的内容:具体来说,市场制度和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进出市场制度和规则、市场竞争市场制度和规则、市场交易市场制度和规则以及市场裁判市场制度和规则等。 市场调节的作用:作为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市场调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较快地实现供求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 提高资源的微观配置效率。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市场调节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它具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自发性;事后性;不能实现社会分配收入的公正性;对于解决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等外部不经济是无能为力的;对经营垄断的产品和行业的调节作用有较大局限。


2. 水产养殖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水产生物医学类专业发展前景优良,学员毕业之后可从业关键朝向水产饲养、水产繁殖技术服务项目、水产饲养推广应用等机关事业单位,在病疫防控、检测检验职位,从业水产动物病疫确诊、防控与技术咨询等层面的工作中。

加设水生物医学类专业是融入我国增加水生物动物病疫防控服务体系,实行职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规章制度,塑造水生物动物医学类专业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针对推动提升水产高等职业教育学科构造和人才的培养构造也将造成积极主动危害。


3. 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定

答案是:2020水产养殖用地规定:

条件一: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能污染周围环境和土地。

条件二: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要离农田保护区有一定隔离。

条件三: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条件四: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4. 水产养殖制度管理

职工食堂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职工食堂安全行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处所有职工食堂餐饮安全的控制。处机关食堂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食堂的管理。1 食堂工作人员1.1 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得在食堂工作。

1.2 上班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换衣,严禁佩带手链、戒指等装饰物品。

1.3 要注意安全操作,严禁持菜刀等利器嬉戏打闹,不得在厨房吸烟。

1.4 在厨房和餐厅内严禁穿拖鞋、短裤和赤膊。

1.5 严禁在操作间内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1.6 生病时应及时就医,不准带病上岗。

2 食品制作场所环境2.1 应设置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制作区。

2.2 应设置纱帘、纱门、纱窗、防鼠墙裙及门挡板,配置灭蝇灯。

2.3 饭、菜、汤等食物应加盖或纱罩,以防蚊蝇叮咬食物和跌入菜中。

2.4 食堂内严禁存放化肥、农药、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

2.5 食堂应配备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垃圾箱和泔脚桶要加盖,并当天清理。

2.6 操作台、地面保持全天无积水、整洁;排油烟器要定期清洁,不得有明显的积油流淌现象。

2.7 厨房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毯。

2.8 坚持每餐餐后清扫,每周一次大扫,保证室内外清洁;

2.9 下班时,要关闭煤气、水电,在确保无异常情况后锁好门、关好窗。3 食堂炊食用具3.1 餐具、杯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

3.2 食堂盛器、容器、食品等不得着地存放。

3.3 餐具、炊具、菜具、熟食容器应在使用后应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4 食品原料的采购4.1 定购熟食品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把好食物采购关。

严禁腐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入库。

4.2 购买肉类及其制品时,必须购买卫生免疫部门检验合格的。

4.3 严禁购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水产制品。

4.4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5 食品加工过程 5.1 蔬菜清理后,应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泥土或昆虫夹杂在菜中。

5.2 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专用餐具盛装、发放。

5.3 在切制食品时,应生熟分开,菜板和刀具保持清洁。

5.4 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隔餐隔夜须回烧。

5.5 使用明火时,人员不得离开岗位。6 食品存放 6.1 食物应在专门的库房存放,实行“三隔离”,熟与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6.2 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出库时要做到“先进先出”。

6.3 需冷藏的原料、食品应进行冷藏。7 刀、机具的操作7.1 刀具操作时应注意力集中,防止切割手指;刀具应放置在刀架上并防止刀具掉落,不得放置在橱柜或抽屉内,以免误伤;不得以刀具代替开瓶器;破损的玻璃器皿及陶瓷器皿或迟钝的刀具,不得勉强使用。7.2 要熟悉机具的操作方法,熟悉安全装置及知识,使用压力锅、蒸饭箱要正确开启,防止蒸汽烫伤。

7.3 熟悉电气用具用电常识,湿手不得操作带电设备和接触电源插座及开关,以免触电。

7.4 严格遵守液化气、煤气安全使用规定,做到勤检查、不泄露,使用后关闭气阀,防止火灾。8 监督检查8.1 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品质量卫生、食堂卫生及工作人员卫生要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8.2 办公室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餐饮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提出整改的问题应跟踪解决。附件:《燃气灶使用安全规定》


5. 水产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三、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四、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6. 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大全

一个健康的企业必须靠制度约束,以良好的管理制度管理事务、约束人的行为。一般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包括工作纪律)。

  二、人力资源管理类制度(实际上也属于行政管理):

  1、招聘管理制度;2、培训管理制度;3、辞聘管理制度;4、薪酬管理制度;5、绩效管理手册;6、员工手册;7、新员工入职培训手册;8、考核管理制度;9、考勤管理制度

  三、行政管理类制度:

  1、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值班管理制度;3、印章管理制度;4、车辆管理制度;5、安全保卫管理制度;6、餐厅管理制度;7、会议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宿舍管理制度;10、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1、保密制度;12、电话使用管理规定;13、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14、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

  四、财务类管理类(也属行政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制度;2、员工交通补助管理办法;3、报销管理制度;4、出差费用管理制度还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以上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阐述,订立一个比较完善、合法、理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一个完善而规范的企业内部制度,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不仅是对企业形象的一种宣传,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7. 水产养殖规范管理方案

1.中后期,常规水质、底质养护:定期(每7-10天)使用卓越水底双改(或底改霸王)改底,用灵活100 (或粉剂活菌王)配合特力钙调水;并定期(每10-15天)使用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进行解毒。

2.激活活菌,增强活菌效能:

(1)调水、护水、肥水培藻前,先用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消除水、底中的毒素和有害微生物代谢的毒素以及药物残毒和重金属残毒等,再泼洒活菌,可大大促进使用效果。

(2)藻健康、生命力既是很好的活菌培养基和活菌激活促进剂(使用藻健康、生命力激活活菌,不 需要再加红糖或葡萄糖),将活菌制剂与少量藻健康或生命力浸泡2~3小时后使用,可使活菌迅速激活和繁殖,同时也是促进藻类生长的营养素,具有培菌培藻、均衡菌相藻相,促进稳定水色的多重功效。

3.养殖池水pH值偏低(低于7.5时):

(1)提升pH值:换新水,少量多次使用熟石灰(6公斤/亩.米),连用2~3次,每天1次,期间每24小时检测1次pH值, 直至调到理想值(8.2~8.6),也可以用肥水王(或酵素钙肥)配特力钙适当肥水逐步提高并稳定pH值;

(2)稳定pH值: 按5亩.米将黑金神1包(或粉剂活菌王3包)+特力钙2.5公斤混合浸泡,稳定pH值。

4.pH值不稳定,上午和下午变化差值太大:按5亩.米将特力钙1包、黑金神1包(或粉剂活菌王3包)混合泼洒,调节稳定pH值,提高水体的缓冲能力。

5.pH值高于8.8并伴有持续上升趋势:每亩.米用净水王700克、新活菌王700克、红糖1公斤(或甘草1公斤)混合溶化后全池泼洒。

6.溶氧偏低:

(1)加新鲜海水;

(2)合理配置增氧机并开足增氧机;

(3)关注藻相变化,视情况适量追肥促进藻类光合作用;

(4)定期改底减少底部耗氧:按5亩.米用1包水底双改(或3包灵活100)+ 降解灵3包改底,可预防和控制底质腐败耗氧造成溶氧偏低;

(5)低气压、闷热、连绵阴雨,应适时泼洒卓越100或降解灵,高温天气则可选择在夜间10点前泼洒。

7.水浓、泡沫堆积,透明度小:用纳米氧(1瓶用3亩.米)或绿康露(1瓶用2~3亩.米)用水稀释后全池泼洒,两天后按4亩.米用灵活100(3包)+藻健康(1包),也可以选择用水底双改+降解灵,1包水底双改+2包降解灵用4亩.米。

8.底泥发黑、发臭,虾上浮不下沉,摄食骤减或拒食:按1亩.米全池泼洒1包卓越100(或降解灵)解毒抗应激,第二天用卓越黑金神或水底双改(每包4~5亩.米)净化池底,第三天用灵活100(2包3亩.米)调护水色;同时内服健长灵(0.5%)、金氨基(0.5%)和保肝促长灵(0.5%)。

9.藻相突变(“倒藻”或“转水”):

养殖前期出现“倒藻”,是水体缺乏营养盐类,按6亩.米用特力钙1包+六抗培藻膏1桶混合浸泡追肥保藻,保持透明度在30公分左右。

养殖后期出现“倒藻”,表明水质老化,应先排水20公分,按5亩.米用水底双改1包+降解灵2包改良底质,第二天按6亩.米用粉剂活菌王1包+特力钙1包+藻健康2包混合泼洒,再加水至原位。

10.水体悬浮物明显增多,水色暗淡无光,底质腐败:先用绿康露消毒,每瓶2~3亩,第二天上午用解毒超爽或净水王解毒,将按5亩.米将黑金神1包、六抗培藻膏1桶、粉剂活菌王1包混合浸泡3小时后于当天中午前泼洒,以修复水色。

11.中毒的种类和处理:对虾中毒包括重金属中毒,藻类中毒,亚硝酸中毒,硫化氢中毒以及工业污水中毒、饲料变质中毒等多种情况。中毒的症状各不相同,但都表现出全身肌肉发白,游塘,跳跃。对策:开启所有增氧机,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按1000毫升/亩.米全池泼洒,第二天用应激宁按500克/亩全塘泼洒以巩固疗效。同时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1%)、卓越护肝宝拌料内服,,每天2次,连喂3天。

12.降解滥用抗生素、消毒药、杀虫剂、茶麸造成的鱼虾中毒:开启所有增氧机,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按1000毫升/亩.米全池泼洒,第二天用应激宁按500克/亩全塘泼洒以巩固疗效。同时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1%)、卓越护肝宝拌料内服,,每天2次,连喂3天。

13.重金属超标、以及因地质原因造成的水锈、硫、铁、氨含量超标:开启所有增氧机,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按1000毫升/亩.米全池泼洒,第二天用应激宁按500克/亩全塘泼洒以巩固疗效。同时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1%)、卓越护肝宝(0.5%)拌料内服,,每天2次,连喂3天。

14.紧急救治缺氧、浮头、泛塘:立即开动所有增氧机;有条件的向池内加新鲜海水;将卓越100(或降解灵)加适量水撒在鱼虾浮头集中处,1包卓越100(或降解灵)用1亩,如能将配合特力钙(500克/亩)使用效果会更明显。

15.养殖水体亚硝酸盐偏高:

(1)适当减料或停料1~2餐;

(2).全池泼洒熟石灰将pH值调整至8.2~9之间;

(3)开足增氧机;

(4)按4亩.米将亚硝快克4包+藻健康1包浸泡20小时后与特力钙1包混合全池泼洒,2~3天可降至安全值,随后用六抗培藻膏追肥稳定水质。如水源亚硝酸盐超标,致使亚硝酸盐居高不下,可定期(7天1次)采用解毒超爽1瓶+葡萄糖5公斤用4亩的方法控制亚硝酸盐的毒性,也能使虾健康生长。

16.亚硝酸盐超标引起中毒和偷死:采取解毒排毒→补钙、补能量→培藻肥水→保肝健肠胃、恢复损伤的步骤进行救治:

(1)解毒排毒,缓解毒性,降低死亡率:当鱼虾亚硝酸盐中毒时,最直接有效的急救方法是将鱼虾血液中的毒性排出或降解。目前实用有效的方法是:上午将用粗盐或海水晶全池泼洒解毒(每亩.米用5公斤),下午用解毒超爽或卓越净水王(每瓶3亩.米)解毒;并在饲料中拌喂食盐和解毒超爽或净水王以排毒。

(2)补钙、补能量,防应激,维持正常体能:亚硝酸盐中毒后,鱼虾食欲不振甚至停止摄食,但此时鱼虾应激所消耗的能量却是平常的5~10倍,一方面是鱼虾摄取的能量减少(出现软壳、空胃、肝肿等),另一方面是消耗的能量倍增,因此造成鱼虾在短时间内因能量耗尽力竭而死亡。因此应按4亩.米泼洒特力钙(1包)+葡萄糖(2公斤)+应激宁(3包),及时补钙硬壳,补充能量和防、抗应激。

(3)培藻肥水是解决亚硝酸盐的根本方法:藻类生长旺盛不仅可以保持水中有充足的溶氧,而且能够促进水体中物质转换和能量流动,可为亚硝酸盐的转换提供有利的条件,这时候的肥水培藻要求快速和持效相结合,应按5亩.米将六抗培藻膏1桶配合4包亚硝快克使用,可得到的理想水色和降解亚硝酸盐。

(4)保肝健肠、恢复损伤:鱼虾亚硝酸盐中毒出现出软壳、空胃、肝肿等,如不采取补救措施,会留下后遗症,如影响摄食、抑制生长,重则停止生长甚至慢性死亡。因此必须在饲料中拌喂离子对钙(1%)、保肝促长灵(0.5%)、速大灵(0.5%)、健长灵(1%)并用金氨基(1%)粘合,连喂3天,每天2餐。

17.养殖水体氨氮、硫化氢超标:适当换水,全池泼洒熟石灰,将pH值调整至8.2~8.8之间,开足增氧机, 先用纳米氧(1瓶3亩.米)与沸石粉混合后泼洒,第二天按5亩.米将六抗培藻膏(1桶)+灵活100(3包)+特力钙(1包)混合加水浸泡2小时后全池泼洒。

如水源氨氮、硫化氢超标,使用前应曝气,进水时呈抛物线入塘;如氨氮、硫化氢居高不下,可定期(7天1次)采用解毒超爽1瓶+葡萄糖5公斤用4亩的方法控制氨氮、硫化氢的毒性,也能使虾健康生长。

18.虾池水体发光:造成水体发光的原因是发光细菌,发光甲藻和夜光虫大量繁殖所致。处理:加淡水20公分或按1亩.米将250克大蒜素(25%含量)加沸石粉10公斤于夜间干撒,视情况轻重用1~2次。随后及时培肥水质,夜光即可消失:按5亩.米用黑金神1包(或特力钙1包)+六抗培藻膏1桶+氨基酸精华素2包混合浸泡3小时后全池泼洒。

19.对蓝藻的处理:

处理步骤:

(1)处理蓝藻当天应适当减料,以减少蓝藻赖以生存繁殖的养分;(也可以合理放养罗非鱼、鲢鱼等滤食性鱼类)

(2)白天排掉(含蓝藻)表层水,或者全池泼洒沸石粉吸附蓝藻沉降于池底,然后在晚上排去底层水,同时全池泼洒卓越100或卓越降解灵以避免藻相变动引起的缺氧状况;

(3)于第二天从其它池塘进新鲜含藻水,再用肥水快乐(或酵素钙肥)+六抗培藻膏或氨基酸精华素追肥,培养鲜活藻相和菌相。

20.对青苔和泥皮的预防和处理:

预防:

(1)清塘后排干池水晒塘,然后将池底浅耕翻晒;

(2)进水后及时施足基肥培藻,不要清水晾塘时间太长。

(3)不要大量的施纯鸡粪或其它有机肥;

(4)苗期施足基肥后,适时适当追肥。

处理:

在塘边浅水处洒熟石灰,并提高水位,按5亩.米将黑金神(1包)+粉剂活菌王(2包)+藻健康(2包)混合浸泡1个晚上后于第二天上午全池泼洒,目的是掠夺青苔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如塘底青苔和丝状藻太多,先用人工尽可能的捞干净后,再采取上述方法处理,既安全,效果又明显,如用化学药品消除青苔和丝状藻,对虾苗会产生药害,对肥水影响不利,不宜采用)。下午按5亩.米将酵素钙肥(1包)+六抗培藻膏(1桶)加水浸泡混匀全池泼洒;使透明度在30公分左右,数日后青苔自然死亡。

21.对丝状藻和大型藻类的处理:虾苗下池后,池底产生丝状藻,主要原因是肥水后时间过长,池水太浅,水质偏瘦。此时不能施肥,否则丝状藻会迅速长满整个池底,也不能使用杀藻药物。

对策:尽量捞出底层的丝状藻类,加高水位,当天晚上(按1米水深5亩水面)将卓越黑金神(1包)+粉剂活菌王1包+藻健康(2包)浸泡1个晚上于第二天上午全池泼洒,目的是掠夺丝状藻和大型藻类生长所需要的营养,下午引进含藻种水,并(按1米水深5亩水面)将六抗培藻膏(1桶)+酵素钙肥(1包)进行肥水,保持水体透明度30公分左右,两天后丝状藻会因得不到阳光而死亡。

22.对纤毛虫的处理:

(1)肥水:按5~6亩.米用酵素钙肥1包+六抗培藻膏1桶混合加水全池泼洒迅速肥水培藻。

(2)促进蜕壳: 把茶麸用淡水浸泡1天,取其滤液(每亩水深1米用5公斤),可促进对虾脱壳,然后排换水,第二天及时用解毒超爽或净水王解毒;或将速大灵(0.5)、丰虾活力素(0.5)和离子对钙(1%)拌料投喂,每天2餐,连喂3天,可促进蜕壳。(尤其是在脱壳的前2~3天用速大灵、离子对钙、金氨基拌料投喂,早晚各一餐,连用三天,对消除纤毛虫更为有效)

23.养殖过程中发现有水母(海蛰):

(1)认真检查进水网罩是否有破洞,及时补救;

(2)除水母:有条件加淡水的,加20~30公分淡水,水母会应激死亡;无条件加淡水的,用明矾(每亩.米1公斤)处理。

(3)解毒:水母死亡后,必须用解毒超爽或卓越净水王(每瓶用3亩)解毒;

(4)排毒:将解毒超爽(1%)、金氨基(1%)拌料投喂,每天2次,连喂3天。

24.养殖过程中发现有杂鱼、杂虾、杂蟹:

(1)认真检查进水网罩是否有破洞,及时补救;

(2)杂鱼: 把茶麸浸泡三天左右,取其滤液(每亩水深1米用3~5公斤),全塘泼洒能杀灭各种野杂鱼和寄生虫卵;2天后泼洒解毒超爽(或净水王)解毒(每瓶用3亩.米),同时将解毒超爽(或净水王)按1%拌料投喂2餐。

杂虾、杂蟹:不宜使用杀虫药,应在增氧机附近放置几个网笼,定时收笼,逐步清除。

25.防、抗应激--风向转变、冷空气南下、温差变化大、季节交替、气候突变前后:环境突变,容易引起倒藻和水变继而引起对虾强应激,食量减退,体质减弱,引发病害。因此养成收听天气预报的好习惯,关注1周内的天气情况;

(1)防止应激“倒藻”:在预知天气变化前3~4天进行追肥和培菌:每亩.米用粉剂活菌王(300克/亩.米)+六抗培藻膏1公斤(或生命力1公斤)+特力钙800克,增强藻相抗应激能力。

(2)防止对虾应激:天气变化前2~3天,用卓越100(或降解灵)250克/亩.米+应激宁250克/亩.米泼水,消除或缓解应激;如恶劣天气持续5天以上,应重复泼洒1次。

(3)增强抵抗力:用护肝宝(0.5%)、丰虾活力素(0.3%)、健长灵(1%)、金氨基(1%)拌料投喂,保肝健肠,增加对虾的体力和免疫力。

(4)天气变化期间,停止进水和换水, 开足增氧机,并减少投喂。

环境突变,充分做好防、抗应激工作,可避免暴发性红体白斑病的发生,化解养殖危机。

26.防、抗应激--台风、暴雨、连绵阴雨天,虾塘怎样处理:台风、暴雨容易造成温度、盐度、溶解氧水体严重分层现象,pH值急剧下降,并可能产生底部缺氧,出现“倒藻”,对对虾极为不利。

大量实践表明,浓水色和低透明度更易抵御灾害性天气。浓水色和低透明度的最大特点,是池中浮游植物比浅水色和高透明度更丰富。更丰富的浮游植物可以放出更多氧气。更多氧气对促进对虾正常生长和维持水体生态平衡更有利。

对策:

(1)养成收听天气预报的好习惯,关注1周内的天气情况;

(2)风雨来临前2天,沿池壁洒熟石灰(调节雨后的pH值),

(3)按6亩.米将新活菌王1瓶+2包藻健康+3公斤特力钙浸泡2小时后全池泼洒,可维持风雨期间菌相和藻相平衡;

(4)在下雨期间必须开足增氧机,并减少投喂(可适当停餐), 如喂料应拌喂健长灵、护肝宝和VC,增强对虾抗应激能力。

(5)同时将卓越降解灵+卓越应激宁全池泼洒以解毒和防抗应激;雨后再按6亩.米将新活菌王1瓶+2包藻健康+3公斤特力钙(或离子对钙3瓶)浸泡2小时后全池泼洒(注:如水质浓,应选用离子对钙,如透明度大,则选用特力钙),;这样既可保证阴雨天、暴雨天、台风天水色良好不变,同时可预防缺氧、浮头和冒底、偷死现象,使对虾稳渡风雨天。

27.防、抗应激--冬季养虾,盖(冬)棚前后的管理:盖冬棚前后的水体环境变化较大,主要表现为:环境封闭、空气不对流、温差增大、光照减弱、藻相不稳定、水质容易泥浊、溶氧不稳定、亚硝酸盐和重金属容易超标,对虾容易产生应激反应。一般盖棚后7-10天和盖棚后30多天时易爆发疾病。

管理措施:

(1)盖棚前将水色调浓爽,避免盖棚后转水。可在盖棚前泼洒六抗培藻膏或生命力+酵素钙肥。

(2)盖棚前后用卓越100或降解灵+应激宁泼水,解除环境的应激。

(3)盖棚前后加强对虾的营养,可用健长灵、离子对钙配合对虾多维拌料投喂。

(4)保持水体特别是底部的溶解氧,定期使用亚硝快克和卓越降解灵预防亚硝酸盐的积累。

(5)定期用解毒超爽或卓越净水王解毒。


8. 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表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9.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906万吨,同比增长5.4%。其中,水产养殖产量4305万吨,增长7%。

近10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产养殖大幅增长,养、捕比例由2002年的63:37提高到2011年的72:28。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和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比重均达到70%,已成为水产品养殖第一大国。进入2013年,随着国内市场消费趋于理性,高端水产消费走弱,以及资源环境的约束,水产养殖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越来越迫切。

专家建议,在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良好态势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突破强化水产品质量和减少污染排两个瓶颈。“可喜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养殖户不再盲目追求产量,而是寻找产量与质量的结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示范处处长高勇说。在近期举行的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2年度试验项目总结会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水产养殖工作者都非常关注提高产品质量和减少排放的问题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提高产品质量,要从养殖方式和养殖技术的改进入手。”高勇说。为此,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正在推广合理放养、微孔增氧以及膨化饲料高效利用。他举例说,如果淡水水产养殖利用微孔增氧技术,相比传统的增氧技术,同等情况下可节约电费30%左右,如果采取微孔增氧、微生态制剂再加上膨化饲料几项技术综合起来,可以达到降低80%以上的排放量。此外,美国大豆出口协会联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与国内企业合作进行利用大豆浓缩蛋白替代鱼粉蛋白源的养殖试验,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缓解鱼粉供应紧张的状况来看,利用植物蛋白替代动物蛋白是未来养殖业的趋势。”高勇说。

我国是开展水产养殖最早的国家,目前技术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我国水产养殖科技支撑能力还较弱,不能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孙有恒说,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挖掘渔业生产潜力,提高渔业生产能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优质水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在水产养殖领域,特别要在遗传育种和饲料技术两个领域加强研发和技术推广及应用。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以散户养殖居多,水产养殖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中国水产养殖面临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也是全世界水产养殖业面临的问题。从全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趋紧的资源约束来看,规模化、效益化和标准化将是的水产养殖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全球水产项目负责人迈克尔·克里默认为,水产业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养殖户要更重视饲料、苗种的统一供应,统一防疫,而且市场将更重视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品牌。使用高品质的饲料将大大降低水产养殖的污染。他建议中国的水产养殖户在市场、水质、饲料、鱼种和渔场管理五方面入手,提高质量和效益。

水产养殖企业人士认为,在我国真正实现水产养殖的规模化、现代化,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加大政策的扶持。据了解,目前我国农业促进规模化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水产养殖行业。业内人士建议,促进水产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应将良种补贴扩大到水产养殖领域,同时扩大农机具补贴在水产养殖中的补贴范围


10. 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范本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 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5-07-12 14: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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