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产养殖法律风险避免
对于台风而言,一是要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 备。二是要及时收捕成品上市,以尽量减少台风造成的经济损 失。三是要检查加固养殖设施。加固加高塘埂,防止塌方溃堤。对筏架、浮筏、围网等养殖设施进行检查加固,加长锚固绳长 度,防止水位暴涨造成锚绳断裂或走锚,造成养殖生物逃逸。
加 固育苗池、养殖池的顶棚、搭盖等设施。认真检查养殖场水渠、 排洪沟,进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如有破损,应尽快加固和修复。 四是要检查供电、供气设备。检查并维护好养殖场发电机、增氧 机等设施、设备,防止因暴风雨造成停电无法开启增氧机等设 备,并要求预先配备一定数量的增氧剂。
五是迁移疏散养殖网 箱。在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要采取迁移疏散养殖网箱的方式, 及时把网箱转移到不容易受到台风、洪流和漂浮物冲击的内湾 内,或下沉网箱。六是降低网箱养殖密度。台风时,网箱养殖鱼 类会产生极大的应激反应,加之网箱活动空间狭小,鱼体表面极 易擦伤,诱发细菌性、寄生虫等疾病的发生,所以应降低养殖密 度,增强其抗风浪的能力。
七是适当降低池塘水位。当台风来临 之前,适当降低池塘水位,并采取增氧措施防止缺氧泛塘。在台 风灾后恢复生产方面,①要抢修养殖基础设施。尽快修复电力、 道路和房屋等基础设施,畅通道路、恢复供电。
抢修倒塌和冲毁 的池塘、网箱、拦鱼设施、温室大棚和水渠、进排水系统。整理 并加固相对完好的网箱及其附属设施,重新调整网箱锚泊设施, 必要时应起锚重抛,及时补充断缆或丢失的铁锚。修复渔业机械 设施,对过水的养鱼设施如增氧机、水栗、投饵机等,应抓紧拆 卸、烘干、冲洗并进行检修和维护,以便尽快投人使用、恢复生 产。
②要抢收留存的养殖生物。台风过后,立即清理网箱及池塘 水面漂浮的损毁木料、泡沫、网片,将养殖区内受伤的、尚有治 疗价值的养殖生物另行集中养殖,进行治疗和恢复管理;死亡个 体集中运回陆上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环境。
③及时检查养 殖生物存量。在抢收留存养殖生物的同时,对池塘、网箱等养殖 生物逃逸、死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摸清养殖生物存活 量,调整养殖密度,确定补放品种及放养量。当养殖密度低时,按照规格大小应考虑并塘并网,腾出的池塘和网箱重新投放其他 鱼种,选择生长快、效益好的品种进行养殖。
④尽快调节养殖水 质。台风过后,池塘养殖应及时排出表层淡水,适量添、换水, 并开启增氧机,促进水体交换和增氧;暴雨后,水质处于pH值 偏低状态,并适时使用微生物制剂和底质改良剂来改善水质及底 质。
对过水的池塘应尽快清除池塘里的淤泥,迅速恢复养殖生 产。⑤抓好亲本培育和鱼种生产。尽快落实灾区所需的亲体、种 苗调运等工作。一方面及时购进原良种亲本,加强对亲本的强化 培育,恢复育苗生产,扩大繁育能力,增加苗种供应量;另一方 面抢抓鱼种调剂,保证养殖生产需要。
⑥要抓好水生生物疫病的 防控。迅速将池塘、网箱养殖生物的死亡个体打捞上岸,进行无 害化处理,防止大灾后出现大疫,杜绝次生灾害发生。及时对池 塘等养殖水体进行清理、消毒,可用生石灰、漂白粉等消毒,既 可调节水质,又可杀灭随雨水、洪水带人的一些病菌。
加强疫病 监控,对重点灾区、重点水域进行严密监测。⑦加强科学投饵与 日常管理。台风过后,养殖生物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应激影响, 此时应加强营养,投喂优质伺料,并在饲料中定期添加水产多 维、免疫多糖等,以增强养殖动物体质,提高其防病抗病力。
加 强巡查和水质监测等管理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养殖 记录。
2. 水产养殖安全生产法律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3. 水产养殖业风险
优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养殖业的不断重视,水产养殖业地位越来越高,行业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大,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加之由于师资和条件限制,每年招收的水产养殖学学生数量极为有限,从行业看每年的人才需求看,毕业生数量总是满足不了行业人才需求的数量,因而就业前景非常广阔。
缺点
需要懂化学和生物。
4. 水产养殖禁养如何补偿
养殖场拆迁禁养区补偿是依据养殖场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和养殖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的,所以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有类别标准分别是:
1、对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比如搬迁费,拆除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等;
4、合理的搬迁费用,搬家期内的营业损失补偿。
5. 水产养殖的风险
养虾最大的成本来自虾苗的购买和虾饵的投入。
目前,市场上对虾的需求很大。无论是青虾、小龙虾、河虾还是对虾,近年来市场需求都在增加。所以虾只要科学养殖,还是有很大的利润率的。
1.以一亩对虾为例,其成本主要包括:池塘租金、虾苗、饲料、药品、电费、人工和固定设施等。第一年养殖费用在9000-12000元左右,具体费用需要根据当地虾塘及周边配套设备情况确定。
2.最适合养虾的虾池面积约3亩,水深2.5-3.5米。每个虾池应配备1-2个曝气器。放苗前,虾池必须彻底清理干净。如果冬天放苗,虾池可以排干晾干。
3.虾苗质量的高低是决定养海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选择生命力顽强、健康的虾苗。虾苗放养密度一般为10-15万/亩。如果放苗后1-3周内虾苗没有大量死亡,说明虾苗质量不错。
6. 水产养殖法律风险避免原则
一、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Biosafety),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Biosecurity),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
我国非常重视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火炬计划等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均将生物技术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在这些计划的推动下,我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迅速,在一些领域逐步形成了生物技术开发体系。与此同时,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风险和损害,特别是对人体健康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不得不认真面对的挑战。现代生物技术具有显著的“双刃剑”特征,即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农业安全、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生态安全等方面产生的风险和损害。
国际社会对于生物安全问题的关注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国际法上已经形成了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以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中心,以201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为补充的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政策、立法和技术指南,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些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专门立法涉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农业生物安全管理、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转基因药品安全管理、生物技术产品越境转移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领域,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立法主要涉及生境保护、农林畜产品管理、食品药品卫生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实验活动管理等领域。
这些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很好地满足生物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国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而且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的过程中,确立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体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二、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需求,基于我国履行生物安全国际法义务要求,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应确立三大基本原则,即: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
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当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甚至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即使没有科学上确实的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根本准则。
风险预防原则至少包括四方面内涵。其一,预防的对象既包括潜在的“风险”,也包括现实的“损害”。由于风险转化为现实就是损害,对风险的预防也就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的预防,故而此原则内在地包含了“损害预防”的内容。其二,潜在危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对于人体健康而言,根据现行的法定阈值标准,一旦确认有可能造成损害,就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其危害程度须达到“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程度。其三,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在科学上有可能无法判断相应的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是否必然导致危害的发生。这与环境法的“科学不确定性”特点相呼应。其四,此种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反对或者延迟采取损害预防措施的理由。
生物安全法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最主要原因,是生物安全问题巨大的风险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由于生物安全与生物最本质的性质、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甚至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旦生物安全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害,其后果往往又是非常严重、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生物安全问题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均有积极回应。《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各缔约方应制定或采取办法,以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及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将风险预防原则贯穿始终。在其他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中,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诸多涉及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现有的一些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立法中,也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譬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欧盟国家在生物安全管理领域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较为彻底,其成熟经验可资参考。
(二)谨慎发展原则
生物安全法的谨慎发展原则,是指在从事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时,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将这些负面的影响和因素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惠益进行综合平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准则。
生物安全法谨慎发展原则的理论根源在于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的要求:该原则将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即满足人类的需要)置于核心地位;同时以谨慎的态度对其进行规制,以确保相关活动向可持续方向发展。因此,谨慎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作用类似于“过滤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滤掉”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中不利于生物安全保护的因素,使现代生物技术得以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在国际法中,谨慎发展原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植物卫生保护、生物技术产品以及特定生物的处理、运输和标志、极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均有体现。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得最为明显。譬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一方面规定要对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持久使用”,另一方面又规定要“尽量减少不利影响”。《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生物技术的规制亦并非旨在抑制生物技术的发展,而是要“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我国现有的生物安全立法也贯彻了谨慎发展原则,这在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中体现得较为明显。根据相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否则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标签应当真实、客观;等等。
(三)全程管理原则
生物安全法的全程管理原则,是指对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商品化、消费、越境转移、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以及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实行全程管理原则,与这些活动在时空维度和因果关系维度的密切关联性息息相关的。以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为例。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密切的联系。对于大多数的生物技术研发者而言,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的界限和区分并不是非常明晰:技术研究过程本身往往是新产品的开发过程,而技术研究的目的往往也是为了开发某种新产品。相应地,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管理也不应分割独立,否则就会在管理的程序和内容上产生遗漏或者重叠。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的各个环节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各方面影响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如果在研究和开发阶段未采取充分谨慎地预防措施,使得投入市场的商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性依然存在,那么在后续的消费过程中,此种风险性依然会伴随其中,并使其有可能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转变为现实的损害。
全程管理原则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上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从转基因生物体的处理、运输、包装,到过境、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再到使用,该议定书从不同环节和方面就如何实现其目标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以使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措施贯彻其中。在风险管理方面,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制定并保持适宜的机制、措施和战略,用以制约、管理和控制在本议定书风险评估条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而构成的各种风险”,由此使风险管理贯穿于各个阶段。
在现有的生物安全立法中,体现全程管理制度最显著的是有关农业转基因安全的立法。在研究与试验阶段,从上一个试验阶段转入下一个试验阶段,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生产与加工阶段,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加工许可证;在经营阶段,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在进口阶段,在进出口、越境转移等环节,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亦贯穿始终。
三、生物安全法的原则体系
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在生物安全法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按照各基本原则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其在生物安全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划分为目标性原则、手段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三个层次:目标性原则,是指旨在确立生物安全法的目标和宗旨的原则,是生物安全立法制度安排的导向;手段性原则,是指旨在实现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的要求,并为生物安全立法目的的全面贯彻提供实体性依据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为实现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和手段性原则的实体性要求提供程序性支持的原则。
据此,生物安全法三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风险预防原则是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生物安全法的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谨慎发展原则推动生物安全法朝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是生物安全法的手段性原则;全程管理原则是实现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实体要求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障,是生物安全法的程序性原则。三项原则之间并非相互割裂、相互独立,而是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体系,体现一个共同的宗旨,即生物安全法的目标: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现代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四、基本原则在生物安全立法中的贯彻
我国目前开展的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是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念框架下展开的。从公开资料看,其主要规制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在制定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过程中,应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这就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在立法过程中实现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同时,这一立法应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规制范围、管理体制、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将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另外,管理体制层面的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法律制度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现有的低位阶的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均需特别关注。
7. 水产养殖相关法律
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8. 水产养殖法律风险避免措施
简要来说,包括养殖环境的影响和养殖生物自身影响。
首先是环境方面,高密度养殖情况下,水产动物的新陈代谢会导致单位水体耗氧量急剧下降,代谢废物累积加快,水质易恶化,不稳定,很多病害易在高密度养殖环境下爆发。
再者动物本身之间抢夺食物、空间等易引起损伤,而且一旦某一个体患病,极易传播至整体。
这要求工作人员加强养殖过程中的水体检测和及时调控(注意定期清池消毒),定期观察生长情况,对个体差异较大的进行分池。
9. 渔业养殖风险
海洋渔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船在海上航行和作业时可能遭受的风险远远大于陆地一般行业,除了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也容易给船舶和船员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存在外国抓扣、海盗袭击等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意外除了使本船遭受损失外,还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发生,如:碰撞它船、漏油污染等。海洋渔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给生产者带来重大损失,因此,研究和了解该产业风险的本质和特点,对渔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不利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的潜力具有重大的作用。
10. 水产养殖业怕什么
大多数鱼最喜欢自己本身的颜色,一般热带鱼最喜欢蓝色和绿色,金鱼喜欢红色。
鱼最怕色彩鲜艳的色彩和黑色。
鱼:是体被骨鳞、以鳃呼吸、用鳍作为运动器官和凭上下颌摄食的变温水生脊椎动物,属于脊索动物门中的脊椎动物亚门。
鱼是一种水生的冷血脊椎动物,用鳃呼吸,具有颚和鳍。现存鱼类可分为两个主要族群:软骨鱼类和硬骨鱼类。
鱼的外形分类:
①纺锤形:各种形态的鱼也称基本型,是一般鱼类的体形,适于在水中游泳,整个身体呈纺锤形而稍扁。在三个体轴中,头尾轴最长,背腹轴次之,左右轴最短,使整个身体呈流线型或稍侧扁,以利于水中运动前进时减少阻力,故这类鱼善于游泳。常栖息于水的中、上层。可作长途迁移。比如鲤、鲫、鲨等。
②侧扁型:这类鱼的三个体轴中,左右轴最短,头尾轴和背腹轴的比例差不太多,形成左右两侧对称的扁平形,使整个体型显及扁宽,因此,游泳的能力较纺锤型差,生活在水的中、下层。很少作长途迁移。如鲳鱼、蝴蝶鱼、鳊鱼、胭脂鱼、燕鱼等。
③平扁型:这类鱼的三个体轴中,左右轴特别长,背腹轴很短,使体型呈上下扁平,行动迟缓,不如前两型灵活,多营底栖生活。例如魟、鳐、鮟鱇和鲇等。
④棍棒型:又称鳗鱼型。这类鱼头尾轴特别长,而左右轴和腹轴几乎相等,都很短,使整个体形呈棍棒状。其游泳能力较侧扁型和平扁型强。适于在水底泥土中穴居和水底砂石中生活。如黄鳝、鳗鲡及多种海鳗。
鱼肉的功效:
①秋冬季是体弱者进补的好时机,鱼则是进补的好水产食品,不仅味道鲜美,而且营养价值极高。
②它的蛋白质含量为猪肉的两倍,且属于优质蛋白,人体吸收率高。
③富含丰富的硫胺素、核黄素、尼克酸、维生素D和一定量的钙、磷、铁等矿物质。鱼肉中脂肪含量虽低,但其中的脂肪酸被证实有降糖、护心和防癌的作用。
④鱼肉中的维生素D、钙、磷,能有效地预防骨质疏松症。
⑤鱼的脂肪含有不饱和脂肪酸,具有抗动脉粥样硬化作用,所以对防治心脑血管疾病、增强记忆力、保护视力、消除炎症颇有益处。
鱼并非吃得越多越好,这是由于鱼的脂肪酸中含有大量的二十碳五烯酸,它能抑制血小板的凝聚,长期过量食用,会使血小板凝聚性降低而引起各种自发性出血,如脑溢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