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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养殖水产品工作怎么找(长沙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2-01 14:49   点击:27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长沙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1.望城县永安镀锌厂(天顶乡永安村)2.长沙市国营畜牧农场镀锌厂(青园路畜牧农场)3.长沙市郊西龙电镀厂(东岸乡西龙村农科站组)4.长沙市湘海静电喷塑厂(河西望月村第二小学内)5.长沙县麻林电镀厂(路口区麻林乡明月村)6.长沙县五美乡万古桥电镀厂(五美乡万古桥)7.望城县莲龙电防电镀厂(莲花乡天龙村)8.长沙县暮云镇高塘镀锌厂(暮云镇高塘村)9.望城县松江电镀厂(天顶乡五里堆)10.湘阴县镀锌厂长沙经销处(?银桥北100米)11.湖南省宁乡县电镀厂(玉潭镇八一西路1号)12.长沙市芙蓉区鑫园热处理厂(马王堆乡农科村)13.长沙市西区大吉喷塑厂(学院街67号)14.长沙县大兴电镀厂(跳马乡冬斯村)15.浏阳市电镀厂(长南中路173号)16.长沙市白云电器喷塑厂(东屯渡马王堆南侧)17.长沙市西区宏达静电喷塑厂(麓山垸防汛指挥部内)18.长沙县板仓镀锌厂(开慧乡开慧村)19.望城县谷山桃花电镀厂(高塘区谷山乡桃花村)20.长沙市雨花区星城镀锌厂(洞井镇牛头村)21.望城县霞凝大塘镀锌厂(霞凝乡大塘村)22.长沙市天心区海利喷塑厂(长沙机床厂院内)23.长沙市越峰电镀厂(国营综合农场果林分场)24.长沙县唐田综合电镀厂(安沙镇唐田村)25.望城县谷山乡迥龙洲镀锌厂(高塘区谷山乡回龙村)26.长沙市北区中意喷塑厂(下麻园岭57号)27.长沙市郊园艺镀锌厂(东方红农场园艺分场)28.长沙市郊东方化工电镀厂(东方红农场长丰分场)29.长沙县广福田家垅电镀厂(广福乡田家垅村)30.长沙县窑塘电镀厂(暮云镇窑塘村)31.宁乡县振兴五金电镀厂(朱良桥镇)32.望城县明旺电镀厂(乌山乡果山村)33.长沙市郊花桥电镀厂(黎托乡花桥村)34.长沙市南区金属表面处理厂(青园路7号)35.长沙市发达金属热喷涂厂(德雅村35号)36.长沙县麻林桥明月电镀厂(麻林乡明月村)37.望城县五峰电镀厂(五丰乡五丰村)38.长沙衡器厂电镀分厂(人民路王公塘附1号)39.长沙市光明电镀厂(上黎家坡66号)40.长沙市郊洞井奎塘抛光厂(洞井乡奎塘村)41.长沙县银辉镀锌厂(黄花镇黄垅村)42.望城县杨桥乡群力电镀厂(杨桥乡群力村)43.湘阴县镀锌厂长沙销售点(八一东路420号)44.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电镀厂(东方红镇长丰居委会)45.长沙明鑫金属热喷涂厂(东风一村一栋一门一楼)46.长沙市郊洪塘线路器材镀锌厂(洞井乡洪塘村)47.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喷塑厂(桔洲中村151号)48.长沙县脱甲桥电镀厂(脱甲乡)49.长沙市天心区九峰镀锌厂(大托乡九峰村)50.长沙市雨花区标总金属表面处理厂(曙光中路20号)

2. 长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湖南省澧县龚德平牛场,涟源市远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涟源市祥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因原有一位名为龚德平的养牛人在此养殖肉牛,自繁自销,建立此厂而得名的地名。地名含义 含义指名为龚德平的养牛人在此规模性养牛。

涟源市远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涟源市远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28日,主营: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繁育、销售;涟源市祥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3.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1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2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3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5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6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7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8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4. 长沙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官网

不是国企。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为国资参股。

公司是以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湖南省南山种畜牧草良种繁殖场、湖南高溪集团公司和谭载阳、李必湖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27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998年8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123号文同意设立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8年8月10日召开了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1998年8月14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4300001000568,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

亚华种业,股票代码是000918 ,公司代码为01000918,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89号万利大厦五楼。

5. 长沙水产局

海吉星海鲜批发市场,凌晨至上午一般都会有

6. 长沙市畜牧局

1.望城县永安镀锌厂(天顶乡永安村)

2.长沙市国营畜牧农场镀锌厂(青园路畜牧农场)

3.长沙市郊西龙电镀厂(东岸乡西龙村农科站组)

4.长沙市湘海静电喷塑厂(河西望月村第二小学内)

5.长沙县麻林电镀厂(路口区麻林乡明月村)

6.长沙县五美乡万古桥电镀.

7. 湖南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内设机构

湖南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是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湖南省畜牧水产中心官网是:agri.hunan.gov.cn

8. 湖南省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设立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有屠宰间、屠宰设备、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会同同级畜牧兽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畜禽屠宰场所的书面决定。

畜禽屠宰场所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种公、母畜及晚阉畜;

(七)其他。

第十五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屠宰病死畜禽;

(四)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对未能出厂(场)或者未能及时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的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猪、牛、羊、驴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畜禽产品定点屠宰相关证明进行审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一)证、物不符的;

(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屠宰工具和设备、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畜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禽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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