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农家禽养殖(农村家禽养殖)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24 10:32   点击:23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农村家禽养殖

设立“禁养区”只是针对部分地区而已,并不是所有的地区,想要全部禁养的话也不现实,我国有非常大的农禽类消费市场,如果彻底禁养,那会出现很多问题的。尤其是现在很多互联网科技行业的大佬也在入局养殖业,如果真的彻底禁养,那他们估计也不会进入养殖行业了。

规模化养殖牲畜这指的是已经彻底的属于工厂了,这种养殖方式的话是有一些规定的,不能污染环境,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禁养针对的也主要是这些企业,而不是家庭养殖。事实上家庭养殖也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更不用在乎这些,因为有些地方需要保护生态环境,所以需要设立禁养区,但只是部分需要保护的地区而已,而不是全部。禁止农民养家禽家畜这种说法属于对规定的错误解读,每一项规定都有适合的人群,适合的地方,而不能笼统的针对所有的地方和人群。

2. 农村家禽养殖状况调查

常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这3大类,个人比较看好家畜养殖,比如养牛、养羊、养猪、养驴、养骆驼等等;家禽养殖方面出现的最大问题是成活率低、很容易发生大规模传染病;水产养殖主要有养鱼、养虾等项目,这些需要特定的饲养条件,而且要有较高的技术经验,一般农村养殖户并无法从事这些项目。

3. 农村家禽养殖场地规定

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4. 农村家禽养殖需要哪些手续

养殖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还需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按国家规定成立畜牧水产公司或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济动物养殖,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需要老板从业者或场里有人取得高级畜牧师技术职称的才可以到县工商部分领取经营许可证。

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要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才可以从事养殖生产,畜产品(肉蛋奶)才可以正常上市。按国家规定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老板从业者或场里有人取得高级畜牧师技术职称的才可以到县畜牧部门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

另外,按国家规定,距村庄或水源地不让建养殖场,必须在离村庄500米外,离水源地2000米以上才可建养殖场,请大家在项目起动前就要注意这些,以免出现建了后政府要强拆。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刻制合作社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然后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开设基本户和对公户,就可以开始对外办理业务了。

其他的就是营业需要准备的资料了。

营业需要资料包括:入社手续、入社好处、宣传单页、办公用品、办公室装修等等。

5. 农村家禽养殖调查方案设计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在2003.03.28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3.03.28

实施时间

2003.06.01

2003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

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第七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地方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转让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目录的畜禽品种资源。

未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九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点),由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

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未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作为种用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

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监测,饲养的种畜禽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

种畜禽性能测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五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

(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

(四)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性能介绍、免疫记录、注意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畜禽相符。

销售进口种畜禽的,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

销售转基因种畜禽的,应当在说明书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畜禽品种名称、来源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

下列种畜禽为假种畜禽:

(一)以非种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二)以此种品种种畜禽冒充他种品种种畜禽的;

(三)种畜禽所附具的系谱、《种畜禽合格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

下列种畜禽按假种畜禽论处:

(一)无种畜禽系谱的;

(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三)无《种畜禽合格证》的。

下列种畜禽为劣种畜禽:

(一)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其他不符合种用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出示的,不得发布种畜禽广告。

种畜禽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批准公布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实施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发给奖金;

(一)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3万元至5万元的奖金;

(二)通过省级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1万元至3万元的奖金;

(三)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1万元至2万元的奖金;

(四)对在推广畜禽良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5000元至1万元的奖金;

(五)对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奖金。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

(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

(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

(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6. 农村家禽养殖培训报告

畜禽生产技术专业其实是畜牧兽医和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合并的专业。

主要是为了培养面向养殖场、畜产品加工厂等领域,从事畜禽生产、繁殖、饲料生产和营销、兽药生产与营销、畜禽疾病防治和畜产品加工等岗位,具有从事家畜家禽养殖与繁殖、畜禽疾病防治、兽药与饲料营销、养殖场环境与控制等岗位的工作,具有职业生涯发展基础和终身学习能力,能胜任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技能型人才。

核心专业课程包括畜禽营养与饲料、畜禽繁殖技术、畜禽疾病防治技术、兽药与饲料营销、畜禽解剖生理、植物生产与环境、农业经营与管理等。部分学校还开设有特种动物养殖、淡水养殖等选修课程。

7. 农村家禽养殖问卷调查

农业技术员如何转型,首先说农业技术员无需转型。为什么要这样说?需要我们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种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首先种植必须了解作物的生理特性,不同作物不同品种,具有不同的生理特征,这些东西想让普通的种植者来理解,真的很难,需要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来掌握,如果说你能够掌握一些植物生理上的问题,那么在农业技术指导的过程中,你就有了话语权。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跨度都非常大,不同气候条件,不同土壤类型,不同的灌溉方式,对作物的生长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那么作物要想高产高品质,旧的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技术人员,来综合协调和利用这些现有条件,选择品种选择错误,选择栽培方式,这些都需要农业技术员来搞定。

第三农业技术员,不能只局限于理论技术。农业技术员最根本的工作是要立足当地,正确指导种植者管理好作用,所以说必须要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和作物生理和当前地理特征,气候温度。结合起来。这些东西需要系统的思维和系统的方法,单纯让种植者很难搞定。

假如说农业技术员需要转型的话,也应该把单纯的理论技术升级为实战农业技术。能够根据作物的生理特性,能够把握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灌溉条件,施肥水平。整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作物生长问题的方案或者方法。

如果当前农业技术员具备了实战技术的能力,那么他就能够站在更高的角度,来利用当前的各种资源。这恰恰是农业最需要的。也是当前在种植管理中最欠缺的。

具备了实战农业技术。就能把握农业的真谛,就能指导栽培管理,正确使用农资产品。所以说根本无需进行转型,只是把技术升级就可以了。

想要探讨交流实战农业技术,可以加好友沟通。

8. 农村家禽养殖国家有补贴吗

国家对养猪场有7项补贴和补助。

1、标准化养殖补贴。

这个是针对比较大的养猪场的,说是补贴,其实更多的是奖励。但并不是所有的规模化养猪场都能拿到,需要是那些标准化的,在环保、节约和清理粪污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养猪场才能拿到。

2、养猪良种补贴。

对于那些使用优良种猪对养猪场的生猪品种进行改良的养猪场,由国家发放补贴。这项补贴主要是为了保护种猪资源,提高猪的疫病防控能力和生产效率等,从而促进生猪品种的不断进步革新。理论上说,自繁自养的养猪场都有机会拿到这种补贴。

3、养猪保险。

严格来说,这不算是一项养猪补助,但对于养猪场来说意义比较大。养猪人可以买一些养猪的保险,比如行情保险,育肥猪保险,母猪保险等等,当风险发生时,养猪人可以获得赔付。这项保险,农村合法的小养猪场也有资格购买。

4、生猪育种补助。

这个补贴主要针对的是比较高级的育种场,一般养猪场,不管规模大小,都没有资格获取这项补贴。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于养殖中病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猪场,每头猪可以获得80元补贴,这个农村小养猪场也可以获得。屠宰过程中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头可以补贴800元。

6、生猪扑杀补偿。

由于一些疫病而被强制扑杀的猪,养猪场无论大小,都应该对养猪人进行补偿。

7、免费疫苗发放。

对于一些常见疫病,国家提供免费的疫苗帮助养猪场进行防疫。养猪场不论规模大小,养猪人都有资格免费领取。

9. 农村家禽养殖规定

养殖业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中,进入到“十四五规划”之后,国家就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所以在国家也正在大力推动农村养殖行业的发展,在2019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家禽等养殖业发展增加肉蛋产品供应的通知》,其中就指出将会大力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不断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净化、着力提升组织化程度,强化政策措施保障。进入到2020年之后,国家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会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提升养殖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并推动养殖行业绿色发展!

进入到2021年之后,国家就明确指出要推动养殖行业有序规范发展,并出台了《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等诸多政策来推动农村养殖行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在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家也明确指出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并逐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从而推动农村养殖行业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发展,能够有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从2019年开始由于受到非洲猪瘟等影响,导致生猪产能严重下滑、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等,国家也一直在推动恢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改革工作的开展,进入到2021年之后全国的生猪生产已经得到有效的恢复,生猪的价格也得到有效的控制,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进入到2021年下半年之后,国家还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不仅指出要大力推动养殖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将会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在规范农村养殖行业的同时要注意养殖“三不准”!

1、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

一直以来养殖与环保就成为了相互冲突的两个话题,为了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国家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划定成为了禁养区,从而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但是现阶段很多农村地区为了改善农村环境,在推动农村养殖问题整治过程中,都存在违规划定禁养区等问题,对此为了养殖行业有序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就明确指出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

2、不准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

近些年国家一直在推动农村养殖问题的整治,规范农村养殖环境,从而改善农村的基础环境!但是在养殖场的整治过程之中,国家也明确指出不准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所以在养殖场整治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养殖的拆除一定要给予养殖户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能强制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整治!

3、不准禁养“一刀切”

整治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是当前农村改革最为重要的任务,尤其是养殖行业是农村环境整治的整点,根据2016年江西的数据统计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占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物总排放量的94.6%和79.3%,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村污染源的重灾区,所以国家也一直在大力整治农村环境,尤其是在养殖污染方面将会重点整治,但是一些农村地区为了改善农村环境,盲目的开展养禁养“一刀切”,对养殖场进行大肆拆除,并禁止农村居民散养,对此国家也明确指出不准禁养“一刀切”,包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养殖权益,推动农村居民经济增收!

10. 农村家禽养殖企业

产业扶贫开发与合作;农作物种植与销售;农副产品存储与销售;水产、家禽养殖与销售;食品经营;住宿服务;生态观光旅游;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及技术服务;农业项目开发;生态农业配套设施经营;土地荒漠化治理、环境生态修复;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现状的研究与咨询;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饮料制造;农副产品加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者禁止的技术和商品除外);粮食收购与销售;棉花收购与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