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药材动物养殖有哪些
有以下几种
《中国中药杂志》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药学会主办,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承办的综合性中医药学术期刊,创刊于1955年7月。
《中成药》杂志,1978年创刊,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成药信息站出版的国家级期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创刊于1995年10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共同主办,是以报道中医药实验方剂研究为主旨,覆盖中医学理法方药的综合性学术期刊。
《现代药物与临床》创刊于1980年,是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天津药物研究院、中国药学会主办,天津市药学会、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立欧药业有限公司协办的药学类科技期刊。以报道中国国内外药物研究的新进展与新技术,以及药物在临床应用方面的最新动态为主要内容,报道内容涵盖了药物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
《云南中医中药》杂志于1980年创刊,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医药学术期刊。由云南省卫生厅主管, 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所、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主办。本刊设有名医专家经验、研究思路、临床研究、临证报道、中药方剂、针灸经络、实验研究、中医护理、民族医药、文献综述、学习园地等栏目。
2. 中药材动物养殖有哪些种类
鹿角 鹿筋 鹿鞭 鹿尾 豹骨 猴骨 羚羊角 牛黄 麝香 猴枣 熊胆 熊掌 象皮 马宝 海马 海龙 狗肾 水獭肝 玳瑁 蛤士膜 珊瑚 龟甲 鳖甲 珍珠 珍珠母 牡蛎 蛤壳 甲香 鱼螵 水蛭 鱼脑石 石决明 海螵蛸 瓦楞子 鸡内金 蟾酥 龙涎香 蝉蜕 蚕沙 穿山甲 蛤蚧 白花蛇 乌梢蛇 蕲蛇 脆蛇 蛇蜕 全蝎 土鳖虫 地龙 象牙屑 望月砂 夜明砂 五灵脂 刺猬皮 红娘子 九香虫 斑蝥 虻虫 蛴螬虫 蜈蚣 蜂房 蜂蜜 蜂蜡 白蜡 羌活鱼 桑螵蛸
3. 药用野生动物养殖
中华药鼠养殖有没前景?当然有前景,它从幼鼠到成年鼠只需40天左右,成年后的母鼠每个月可下崽一次,一胎可产崽8到10只,带来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中华药鼠养殖有没前景?当然有前景,它的血清广泛用于食品、化妆品、药品、生物制药、工业产品和医学及生命科学等安全性、毒性和效力等方面的实验,它的用途广泛,市场销售是供不应求的。
中华药鼠养殖有没前景?当然有前景,它是一家以生态农业养殖为基础,以特种养殖的综合开发、研究推广、加工利用、科学研究为主的现代复合型农业科技企业。中华药鼠养殖有没前景?当然有前景,它的药用价值、实验需求及其血清的昂贵价值,被誉为“第二生命体系”,中华药鼠的养殖是高效无公害的。
4. 养殖药用动物有哪些
什么动物都能当做药用吧(食补),什么东西都可以一分为二的看,比如鸡,乌鸡就是药补良方。 蛇胆,虎骨,牛黄,猪沙,鸡内金等等
5. 可以养殖的动物中药材
关于农村养殖什么这个问题我来谈谈我的想法。
你是哪个地方的农村,距离城市有多远!你哪有什么自然条件?是平原,还是山区?……
一般原则是:一定要因地制宜,因候制宜,因人制宜,因市场制宜!
还有就是你有多少钱,准备投多大?不但投上了干上了就没回头的了!要慎重!
中央七套上的养殖项目多,没事多看看,选好适合市场需要的养殖项目。
重点是,养殖业是跟生命打交道,要拿出带自己儿子的爱心,你才能干好,真的,
现如今农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而对于大家来说,农村靠着养殖发家致富的也不在少数,其实在创业的道路上,人们都是想着少走弯路的,对于大家来说好的创业项目是必备的,对于农村创业来说,很多人都想要选择到更适合自己的项目,农村创业有哪些好的项目可以选择?创业的好选择也是大家要了解到的,农村养殖项目的存在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的希望,是每一个创业者都要了解到的,当然在生活中也是每一个创业者要认真的去考量的。农村创业养殖项目是再合适不过的,任何一个人都该了解到适合农村创业的小本项目。
奶牛的养殖是很关键的,其实如果具备饲养条件的话,人们可以更加放心的进行发展奶牛市,目前市场上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就目前的生产水平来说,奶牛是饲养报酬较高的,其转化率也是非常高,在目前的市场上前景也非常的不错,也是拥有着更多的经验的,就是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奶牛的养殖可能会创造出更多的收益,是更适合农村创业的,一个选择是很多的农村人都更愿意利用的项目。
大雁的养殖也是深受市场的冲击,目前早就已经成为城乡人们投资的热点,一直以来拥有着性情温顺,叫声柔雅的特点,在国外早已经进入了家庭的餐桌,深受人们的喜爱,而在市场上也是作为一种新的品种,势必将会不断的引领时尚的潮流,不断的为人们提供着营养丰富的产品,为人们提供着更高的价值,让人们可以尽可能的利用养殖来获得巨大的财富。
兔养殖是非常赚钱的项目,也是很多的农村创业者想要去了解的,其实野兔肉的蛋白质比瘦猪肉高出50%,比羊肉将近高出了一半,脂肪是非常低的,胆固醇也非常的低,所以在市场上非常受市场的青睐,特别是在南方的市场,简直是供不应求。就目前来说,可以说野兔的养殖已经无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所以野兔养殖的前景非常的不错。
猪的养殖一直都是创业的好选择,其实猪肉是我国居民的主要肉食品,猪肉的需求量也是在每年的不断增加的,虽然有的时候会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但是整体来说还是非常的平稳的,所以猪肉的刚性需求一直都是拥有的,人们要好好的去利用猪肉的养殖来更好的发展养殖,让猪肉在市场上会有着很好的满足人们的需求。猪的养殖市场前景总体来说还是非常的不错的,每一个人都要根据自己了解的行业来进行选择创业。
养土鸡、野鸡、野兔、杂交野猪、优良品种的山羊等等;
养殖就要养有特色的品种,且要有一定的数量才能产生经济效益;种植也应该是这样;
建议:种、养殖最好能在大专院校、农、林局、所找到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合作,可以引进先进的、好的品种;可以随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养殖业是农村创业的根本,其实每一个好的项目都是值得大家去选择的,每一个项目的存在都可能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影响,而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一个项目,也可能会给予人们更多的影响力。农村创业拥有着很多的机会,而人们在生活中也要更好的了解这些好的项目,对于农村来说,小本养殖是值得推荐的,也是拥有着很好的未来的,每一个人都要充分的利用农村养殖。
荒山的话
如果你的资金充足,那么种植经济林木吧(比如杜仲、比如核桃、比如橄榄、比如油茶),后续产出会比较高。
反之,则考虑种植后期投入相对较低的用柴林(比如柳杉、桦树等),就前几年有管理费用,后面不怎么管,还能申请政府造林补贴。
养殖的话,就散养跑山鸡、山羊都比较不错,饲料投入不高。养殖就收入完全靠市场营销,营销做的好,就能挣钱。营销做不好,东西再好了烂在手里。
承包山林养殖,养鸡、种茶树、果树!多种资源结合、发展立体经济!想法很好,切实可行的!建议:林下还可以种植些中草药、养殖些蜜蜂、羊等!根据我的多年来对养殖市场观察来看羊的市场价格波动很小!并且疾病少,比较好防疫!你根据你所在地的消费情况、消费习惯、地理环境来决定是养殖绵羊还是山羊,圈养、还是放牧养殖!什么样的事情做好了就是好事!做砸了就是坏事!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努力去做!但务必要记住:“准、稳、狠”缺一不可!凡事多看,多炼、多想!你会成功的!不过交通便利和产品销售一定要考虑全面哦!
6. 中药材动物养殖有哪些品种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家畜、家禽、鱼类、蜜蜂、蚕以及其它人工饲养的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饲料添加剂)。
兽药包括以下三大类: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随着近年来药物使用动物范围的不断扩大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迅速发展,“兽药”一词已不能准确地表示所有动物所用的药品。目前,我国正着手起草“动物药品法”,相信不久我国将会以“动物药品”取代“兽药”一词。7. 养殖类中药材
龟甲鱼蟑螂蚂蚁蚯蚓,蚯蚓嗮干了在中药里叫地龙可以治疗缠腰龙又名缠腰蛇。
8. 养殖动物入药
有药用动物的应该是鹿。
9. 药用特产动物的养殖
动物药学 理工类 学制:四年 授予学位:农学学士
1、培养目标:动物药学专业是根据当前社会市场需求新办的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药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够在药品配方、生产开发、药残检验、药品营销及药政管理等方面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科技人才。
2、主干课程:动物解剖学、动物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兽医微生物学、兽医病理生理学、兽医卫生检验学、有机化学、生物化学、药理学、药剂学、中药炮制学、生物制品学、药物分析、药品毒理学、药政管理学、中医学基础、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等。
3、毕业就业方向:毕业生毕业后可以到药品生产、检验、销售、研究开发等制药企业、保健公司、药检局、防疫站、现代养殖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与药学有关的药品配方与生产、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还可以自主研发动物药品,申请专利,独立建场,独立创业。本专业毕业生还可以继续攻读基础兽医学学科的药理学与毒理学方向硕士学位。 开设院校:南京农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10. 中药材动物养殖有哪些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1. 哪些动物可以做中药材
中药之王,麝香,模仿动物体味,在冬季等气温较低的季节,对鲤鱼鲫鱼鲶鱼等都有非常好的功效,对提高鱼的抗缺氧能力非常有效果,在氧债环境下非常直接有效,用量宜轻。用量为NMOL浓度。 中药之虎,阿魏 ,对各种鱼的诱食性能都强大,但其性味不能令人接受,故一般用于药酒或者添加剂量使用,各种浓度条件下对鱼的引诱力不同,主要鱼种为鲤鱼和鲫鱼,对草鱼的功效较小,一般使用浓度为阿魏酸MMOL浓度。 中药之鹰,丁香,其味浓郁,有公丁母丁之分,效用大致相近,不同浓度对对像鱼的诱食作用影响力不同,高浓度对鲤鱼有驱赶作用,低浓度有诱食作用,不同浓度对鲫鱼的诱力不同,一般以提取物作试验,建议用量为MMOL浓度。 中药之大将,陈皮,木香,陈皮,木香都有消食消滞的作用,其独特的性味刺激对鱼有非常好的效果,建议直接使用药材,用量为5-10,每公斤配料。 中药之将,茵陈,对草鱼等有非常好的诱食特性,对鲤鱼和鲫鱼也有诱性,建议用量为10克\公斤的浓度。 中药之火,肉桂,此物含有非常大的刺激性,在水中扩散极快,对鱼的刺激作用极强,对温水鱼和冷水鱼都有极强的刺激作用,宜施用在气温较低的季节,使用量为,0.5-6克每公斤配料。 中药之母。甘草,分炙与生两种,都有调和中药的作用,使其它部分药材性味缓释的效果,自身其味甘,也有较强的诱食性,使用量为三到六克每公斤 自然之精华,蜂蜜,采自各种鲜花,及自然之精,其味纯正,为全部鱼所喜欢,但其诱性无分别性,故一般用于江河,或者冬季的湖库,杂鱼较少的水域有特别效果, 中药之精,排灵草,排灵草对鲫鱼作用明显,对鲤鱼作用稍欠。对草鱼有一定的诱食作用。 中药之散药,细辛,麻黄。偶用尚可,常用无效。有一定兴奋作用。 中药之将,大小茴,对各种鱼有较强的诱食作用,是鱼回头的主要作用物质,其性味香甜,对鲤鱼鲫鱼的诱食作用极佳。建议用量为5克每公斤浓度。 中药之战将,大蒜,对各种鱼有效,其对鱼可以产生良性刺激,用量为十克每公斤浓度。 中药之龙,地龙,对各种鱼有效,俗名蚯蚓,特别对鲫鱼草鱼有效,对江河鲤鱼有效,对湖库鲤效果较差。可分为黑蚯蚓,红蚯蚓,黑绿蚯蚓对鲶鱼非常有效。 中药之将,参药,这是一块被人遗忘的区域,一般参芪并用,达到较高的效果。对鱼的免疫力提高非常有效,可以根据具体参类对应所在季节。 中药之父,酒,各种酒对鱼的诱作用不同,不宜用香味太浓郁的酒来做泡料,宜选取本味粮食酒。 中药之将,甜菜,因其含有较高浓度的甜菜碱及糖分而得到较好的诱食性, 中药之将,紫河车及羊油等动物性饵料,其味腥,适于冬春季节用。用量为三到十克每公斤 中药之兵,大黄,芒硝,画石等类药物,建议少用或者不用,对鱼和水质影响较大,有消导消炎作用,使用过程可以直接用阿魏代替就行了。 中药之兵,冰片,微量诱鱼,大量驱鱼。用量掌握在NMOL浓度,宜用于伏天。或者清瘦水域。 其它中药如桑甚,枸杞,及丹皮,川芎等都有一定的诱食用途,而传得较多郁金等对鱼无任何诱食作用,,中药是把双刃剑,一味用不好或者配伍不对就可能导致全副减效或者失效,建议有中药功底的人用,很多网传药方都为乱传,细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