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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工厂式养殖(水产工厂式养殖怎样应付检查安全生产)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20 16:40   点击:8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水产工厂式养殖怎样应付检查安全生产

藻毒素的应对主要是:蓝藻等有害藻泛滥时,慎用杀藻和消毒的方法在水体里杀灭有害藻,避免养殖水体的有害藻毒素浓度忽然升高。尽可能调整水体的理化条件,让球藻等无害的藻慢慢占优势,同时在这个藻转变过程中让浓度不高的藻毒素靠水体的自净能力通过氧化和光催化氧化消除。目前用有机酸、大苏打、络合剂等可能不能够比较确切破坏水体里的大量藻毒素。    解毒的两个含义:

1、是破坏毒素的分子结构,比如污染了过量的福尔马林的水体,我们可以用双氧水破坏福尔马林的结构而达到解毒的目的。但是藻毒素由于结构相对稳定,这一步很难实现。

2、是减少毒素的吸收或者减轻中毒的症状,比如有机磷中毒可以使用阿托品化解毒。对藻毒素这一步相对比较容易做到。

2. 水产工厂式养殖怎样应付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水质,饲料,含氧量,投放总量

3. 水产工厂化养殖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水质不好,水体溶氧量过低或者患病导致的。

一、水体富营养化,造成蓝绿藻大量繁殖,随着气候突变,致使大量藻类死亡,引起水变。死亡藻类的残体释放很多有害物质败坏水质,使水体的密度变大,底质中密度小的物质上浮,悬浮于水中,这样就出现了水质浑浊现象。

二、养殖动物身上有虫时,鱼体感到不适,就会在池塘中乱窜,搅动底泥,造成水体浑浊。再加上水质不好,水体密度较大,浑浊很难沉降。

三、长时间暴雨,导致水质浑浊,有机物耗氧加大。对水质浑浊的预防: 针对发生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主要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改良池塘底质,减少有机耗氧,补充碳源平衡藻相,维持水质稳定是解决水质浑浊的根本。 发生水质浑浊后的处理方法:

4. 水产养殖生产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注意事项 1.为了使养殖生物安全过冬,室外池塘应适当加深水位,温室养殖要做好加温和调节水质工作;同时提前加固,备好应急材料,防止雪灾对温室的损害;网箱养殖应减少操作、防止擦伤。 2.及时起捕水产品。养殖水产品都已进入捕捞期,养殖户要及时起捕,且随着春节的来临,进入成鱼上市旺季,拉网、运输会较频繁,养殖户要注意捕捞操作,防止鱼体受伤。 3.做好清整消毒工作。对已经全部起捕的养殖塘,要做好塘埂、堤坝、沟渠的清整修理;抓住晴好天气进行干塘清淤和曝晒,最大限度杀灭病原生物,为新的养殖打好基础。对于清塘之前不能排水的池塘,可以进行带水清塘,每亩水深1米,用生石灰125千克~150千克溶化后立即趁热全池均匀遍洒。 4.抓好常规鱼种放养。常规鱼种放养应选择健康鱼种,放养前做好消毒工作,有条件的还可做好免疫工作,放养过程要小心操作,避免机械损伤。

5. 水产养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

6. 养殖业安全生产检查注意事项

1、做好防疫工作,保证大生产安全

严格执行防疫细则及公司的相关文件,并认真监督落实到位。认真做到 “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政策。对外来人员、车辆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外来人员、车辆是疾病传播的重要媒介,加强对门卫的管理工作,提高门卫的防疫意识,对消毒工作做到严格、彻底,切忌消毒的形式化与表面化。

2、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培训是公司的长效投入,是发展的最大后劲,为了使培训达到很好的效果,结合猪场的实际情况,健全场部培训制度,全方位考虑大生产工作环节,巩固基础操作培训,针对同一环节采用不一样的培训方式(如现场指导教学、课堂培训、组内成员交流学习等方式),以期取得最大的效果,争取让每一位班组长站上讲台,结合自身经验,在培训过程中与员工共同学习交流,从而得到各方面的提升。不断推动新措施、新方法,如做好并线操作管理等工作总结。

3、以“安全生产,控制成本”为主要工作思路

猪场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培训,电工为全场员工讲解基础设备的正确操作流程,避免因员工操作不当引发人生、财产损失。杜绝员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违者严重处罚。加强场内安全巡逻,避免发生财物遭盗窃。要求“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在猪价低迷之际,猪场将进一步确保大生产稳定,着手提高母猪单产量、控制杂物使用费用、及时淘汰没有饲养和治疗价值的种猪、降低种猪耗料成本。

4、继续密切做好胎龄更新工作,加强高胎龄、繁殖性能差的种猪淘汰力度,确保生产稳定。

5、进一步弘扬企业文化,丰富企业文件建设内涵,彰显企业风范。猪场将进一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陶冶职工情操,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凝

7. 水产品加工的安全性

火碱是强碱,如果加入食物中,会导致甲醛含量超标,对人体是有害的。我国早已严禁使用火碱、双氧水泡发水产品。

商贩使用火碱加工水发产品,用量上又没有严格标准,往往造成大剂量使用,危害极大。据笔者了解,在虾仁、蹄筋、海参、毛肚、鸭肠等水发产品或鲜虾仁等保鲜水产品中加入火碱后,可以使其重量增加5倍到7倍,产品保质期可延长3倍至5倍,产品外观肉体饱满,光泽更佳。

因而,一些没有冷冻保存条件且又想牟取不义之财的商贩,就很自然地用火碱浸泡水产品,既能卖出好价钱,又不易被消费者察觉。执法人员介绍,目前,检测水发产品中是否含甲醛,还没有简便的、适合普通群众掌握的方法,靠专业部门定性检验,人力和物力又非常有限。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卫生防疫、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起手来,在经营各环节上把关,加强检测检验,建成监测网络,才能有效控制水发产品市

8. 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总的来看,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之间不是一个简单划等号的问题,只有出现了不协调,才会带来水环境污染问题。

养殖水域污染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严重污染只是个别地方才会出现。我国每年养殖水产品的总量是5000多万吨,总体上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像有些媒体炒作的那么吓人、那么严重。尽管如此,国家也必须对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高度重视,这一点毫无疑问。

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看,养殖水域周边的各种污染,严重破坏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不断扩张,使水产养殖水域空间受到严重挤压,渔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产业发展的内部环境来看,水产养殖布局不尽合理,如部分地区近海养殖网箱密度过大,水库、湖泊中的养殖网箱网围过多过密,而一些可以合理利用的空间(如深远海、水稻田、低洼盐碱地等)却没有开发或者开发利用很不够;一些落后的养殖方式亟待转变,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等等。

水产养殖水体中的污染物主要来源是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饵料和水产肥料是现今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必需品,水产养殖品种几乎都是异养生物,在目前高生物负载量的水产养殖模式中,人工投饵是水产品重要的营养和能量来源。

但在养殖过程中很多养殖户过分追求高产高效,向水体过量投入饵料、肥料等外源营养物质,投放方法、用量不科学会导致饵料剩残过量,投入品无法被水产品完全消耗。

饵料剩残量根据饵料本身在水中的稳定性及养殖生物取食的易得性有所不同,有实验资料显示在部分池塘和网箱养殖过程中,残饵量可高达20%—30%。大量残饵、肥料和生物排泄物沉降堆积,会在水体中析出氮、磷等植物营养元素、耗氧有机物等,这些物质分解转化会消耗大量溶解氧,导致养殖生物缺氧。

有机物氨化作用产生的氨会损伤鱼鳃表皮细胞导致养殖动物免疫力降低;氨转化成的亚硝酸盐则具有低毒性,可使鱼类血液中高铁血红蛋白含量升高,载氧能力下降,造成组织缺氧、神经麻痹甚至死亡。氨氮对幼体的毒性更加显著,通过日本对虾幼体的研究发现,随着氨氮浓度的增加各期幼体死亡率明显升高。

水体中植物营养元素大量增加还会导致藻类爆发性生长,造成水华、赤潮等现象,使养殖水体和底质处于缺氧或低氧状态,藻类死亡后释放的藻毒素会影响鱼类胚胎发育、生长和生理生化指标,并在组织中累积,对养殖生物产生毒害作用。

药物滥用。现代高密度集约化养殖中常会使用渔用药物和环境改良剂,用以预防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病害,清除敌害生物,改善水体环境,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

这类投入品主要起到维持水体环境相对稳定的作用,是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常用的渔药有用于防治病害的清塘除杂剂、消毒杀菌剂;控制水生植物的杀藻剂、除草剂;控制有害生物的杀虫剂、杀螺剂;提高机体免疫力的疫苗;以及改良水质环境的增氧剂、底质改良剂等。

大部分药物的主要成分是化学制剂,包括抗生素、氧化剂、络合剂、表面活性剂和吸附剂等。正确合理地使用渔药和环境改良剂通常不会对养殖环境和水生生物造成危害,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使用和管理的不完善,在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滥用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现象。

有研究表明投加的抗生素仅有20%~30%会被养殖鱼类吸收,剩余大部分都进入了水体环境中。且抗生素具有累积效应,养殖时间越长,水体中抗生素的总量越高。除草剂、杀虫剂等投入品在水体中的半衰期都较长,过度使用势必会污染水环境,并危害栖息其中的生物体,破坏生态平衡,对养殖水体产生危害。

9. 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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