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莆田养殖场排名前十
莆田市海鑫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是2010-11-10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平海村第八生产队。莆田市海鑫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305563388176T,企业法人骆金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莆田市海鑫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室内水产育苗。(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2. 莆田养鸡养殖基地
福建省这里好多的,比如南平市光泽县的圣农股份,是全国养鸡的龙头企业,莆田那边也有很多。
3. 莆田水产养殖
鲍王,是来莆田秀南东禹水产养殖公司选送,重达702g。
4. 莆田养殖可养区图
你好,莆田是个沿海城市,莆田有海的地方有很多,如秀屿区沿海最多,十几个镇中仅有一个笏石镇没沿海,其它的涵江区有三江口镇沿海,荔城区有北高镇沿海。想去看海或海边玩的人一般都是去秀屿区平海和湄洲岛详细说一下:外地人及莆田城区的人没见过海的一般都是去平海玩,要去湄洲岛的要渡船,花时间长、消费高,去湄洲岛,一般人是去旅游渡假等等,目的很明确,拜谒妈祖林默。
而平海本身就是沿海,有玩的,有渡假的,有休闲,很适宜看海,走到海边,一般会看到一对一对的情侣和一些聚会游玩的,等等注意:至于莆田其他沿海的城镇,并不适宜看海、玩,没开发旅游,没有像平海和湄洲岛那样有莆田专程的班车。
(如秀屿区的秀屿港只是个大湾港大码头、忠门半岛的妈祖城现在只是正在建设、南日岛没有提供旅游观光休闲等)建议:看海、休闲、玩、普通消费、时间短…去平海吧。旅游、朝圣、拜谒妈祖、休闲、高消费、时间长…去湄洲岛
5. 莆田最大养猪场
简介:莆田市同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园林装潢装饰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假山、喷泉、园林水电灯光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陈佳章成立时间:2012-04-13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5030410004127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坝村塘东古井(原养猪场后面)
6. 莆田市养殖业可养区
说起莆田海鲜,首屈一指的是鲍鱼。其中,负有盛名的南日鲍是南日海域特产,采用南日岛自己培育的苗种,以南日出产的新鲜海带、紫菜作为饵料。鲍鱼体肥壳艳,鲍肉细嫩,味道鲜美独特,富含蛋白质,因接近天生的绿色食品而享誉天下,素有“鲍”打天下的美名。2007年,南日鲍被批准为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16年,南日鲍入围福建十大名菜。优质美味的鲍鱼经过精心的烹饪,无论是炖汤还是干烧,都能将其肥嫩甘鲜的特制展现得淋漓尽致。
福建是我国最大的海蛎养殖区,而莆田的海蛎品质更突出。种植海蛎的海面上,放眼望去全是一片连接着的白色浮筒,浮筒下用尼龙绳吊养着数串密密麻麻的海蛎。优质的水域条件保证了海蛎的鲜甜。为了保留海蛎的新鲜感,海蛎一上岸,就有撬海蛎工人等着。新鲜的牡蛎,煎炸蒸炒煮皆宜,从海蛎煎、海蛎饼再到海蛎煎蛋、海蛎汤等不同的烹饪方式,不变的是清甜鲜香。
海蛏作为传统海味,分布甚广,而莆田出产的海蛏,以其独有的鲜甜味聚拢了大批食客。戴着斗笠,披着花头巾,挑上小扁担,腰间系着小箩筐……每天上午8时许,荔城区北高镇汀江村村民都会来到岸边,等退潮时到草屿岛上采蛏。
莆田的蛏农世代养蛏,养殖历史距今已超过600年,莆田的滩涂是罕见的纯黑泥,养分充足,在此福地生长的蛏拥有金黄的外壳,硕大的个头,鲜甜弹牙的肉质,肥美清甜,质嫩无沙。
竖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蛏子的美味,将蛏子洗净后,逐个竖立于炖盅之中,只需加上一点老酒和葱姜,放入滚水中蒸上十几分钟,其蛏肉肥嫩、汤汁甘美、鲜香醉人,让人齿颊生香。
莆田的海鲜品种繁多,还有红蟳、海带、黄瓜鱼、紫菜等舌尖美味让身心放松,让胃口得以满足。
7. 莆田养殖场排名前十的有哪些
十大抽水蓄能电站如下:
1、水口水库
水口水库是福建最大的水库,处于闽江干流上,坝址位于闽清县雄江镇下蹼村,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航运的大(一)型水库,始建于1987年,库面积99.6平方千米,集水面积52438平方千米,最大库容26亿立方米。
2、棉花滩水库
棉花滩水库位于福建龙岩市境内, 水库大坝建在汀江干流的棉花滩峡谷处,始建于1998年,水库面积63平方千米,最大库容20.35亿立方米。
3、街面水库
水口水库、棉花滩水库、街面水库是福建三大水库,其中街面水库位于中国福建省尤溪县、大田县、德化县三县交界处,坝址位于尤溪县街面村,于2008年竣工,水库面积36.75平方千米,最大库容18.24亿立方米。
4、池潭水库(大金湖)
池潭水库又名大金湖,位于福建省泰宁县境东南部,坝址在池潭村上游3公里处金溪河道的芦庵险滩滩头,始建于1976年,是一座大(2)型水库,水库面积37平方千米,最大库容8.7亿立方米。
5、古田水库(翠屏湖)
古田水库始建于1958年,因古田溪水电厂筑坝蓄水而形成了大型的人工湖,地处翠屏山下,故而有翠屏湖之称,湖内岛屿24个,风景秀丽,有“胜似太湖”之美誉,其水域面积在37.1平方公里,总库容大约4亿立方米。
6、安砂水库(九龙湖)
安砂水库又称九龙湖,是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建坝截流汇堰而成的人工湖,于1976年竣工,库区横跨永安、清流两地,总库容6.4亿立方米。
九龙湖地处九龙溪段,曾因滩多水急风浪险,有“九龙十八滩,滩滩都是鬼门关”之称,现在这里是景色迷人的旅游胜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7、洪口水库
洪口水库因洪口水电站筑坝蓄水而形成,位于宁德市洪口乡境内霍童溪干流峡谷河段,是霍童溪干流梯级开发的第六级水电站,水面面积8.92平方公里,总库容4.497亿立方米。
8、东圳水库
东圳水库位于福建莆田,延寿溪中游,堪称是莆田市的“大水缸”,具有灌溉、防洪、发电、航运、养殖、游览等功能,于1958年6月动工,1960年4月竣工,水库流域面积321平方公里,总库容4.35亿立方米。
9、芹山水库
芹山水库位于福建省周宁县,于1999年竣工,跨越周宁县纯池镇、泗桥乡、政和县澄源乡,水库面积7.2平方公里,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453平方公里,为多年调节性能的“龙头”水库,总库容2.65亿立方米。
10、万安水库(梅花湖)
万安水库又名梅花湖,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境内的万安镇,始建于1990年,到1995年竣工,属于九龙江北溪水系,总库容2.28亿立方米。
8. 莆田养殖场都在哪里
来到莆田,走进秀屿。
在平海湾里赶海收网,在渔田里摸鱼抓螃蟹,在黄金沙滩上篝火烧烤……
深入秀屿沿海,在赶海捕鱼过程中体验渔民生活,在潮起潮落中感受秀屿沿海的秀美风光。
还可以走进秀屿各个乡镇了解特有的沿海文化。“五一”期间,还可以推到土海湿地公园打卡、欢迎各地的游客前来秀屿打卡体验
9. 莆田养鱼场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