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蛋鸭养殖场
1、土地规划许可证:需要个人申请想要做养殖,写一份养殖报告想在哪里建场递交村委乡镇盖章,再到畜牧局做好养殖备案,后到国土局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关于选择在哪儿建场不仅要符合养殖场建设对地形地势的要求,更要符合国家要求,不可离居民区太近,不能在居民区上风向处,不能离水源太近一般至少要有1公里的距离,不可在禁养区内,不然可能无法通过申请。
2、环境评估:环评是目前养殖很重要的手续,想要长期从事养殖行业一定要通过环保部门拿到环节影响审批意见以及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如果环评没有通过的话贸然养殖很可能会面临禁养或者拆除!所以在畜牧部门养殖场备案之后一定要环保局拿到环保手续!
3、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于从事养殖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证件,没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是不能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当《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来之后还要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4、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证件办好之后,拿着这些证件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无证建设可能面临停工的可能。当这些证件办理好之后就可以开启你的养殖之路啦,可能不同地区申请流程标准有所不同,不管怎么样,如果想要从事这个行业就一定要符合标准,没有的要及时补办
2. 蛋鸭养殖场日常饲喂添加剂
蛋鸭的饲料配方,在给蛋鸭配制饲料时,要求饲料原料的品质稳定,数量充足,价格合适,并有地方资源优势,饲料要保持新鲜,分享几个饲料配方,供大家参考。
首先要注意,为了防止饲料发霉变质,饲料要存放在阴凉干燥处,不能将饲料存放在鸭舍内。
配制蛋鸭日粮时,应根据鸭的年龄段和采食量确定配合饲料的营养浓度,蛋鸭参考饲料配方表:
1、蛋小鸭(1~8周):玉米58.7%,豆粕26%,菜粕或棉粕7%,石粉4%(骨粉、贝壳粉均可),特预6号预混料4%,食盐0.3% (第一周雏鸭建议全部饲喂全价颗粒饲料)。
2、蛋中鸭(8周~开产):玉米64%,豆粕16%,菜粕或棉粕6%,石粉9.7%(骨粉、贝壳粉均可),特预6号预混料4%,食盐0.3%,金赛维适量。
3、产蛋期鸭:玉米51%,豆粕22%,菜粕或棉粕3%,次粉10%,石粉9.7%(骨粉、贝壳粉均可),特预6号预混料4%,食盐0.3%。
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的主要成分为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50千克常规蛋鸭日粮中添加80克蛋氨酸和50克赖氨酸,鱼粉从4千克左右降到 2千克左右,但产蛋量、蛋重等不受影响。
维生素添加剂可以代替青饲料的营养功能,不仅能起到补充维生素的作用,还可以节省大量青饲料,减轻养鸭户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养鸭的生产成本。
3. 蛋鸭养殖场地建设
现在肉鸭也分不少品种,生长最快,市场需求最大的品种叫“樱桃谷鸭”,其实北京鸭就是典型的肉鸭品种,各种生产性能最优,经济效益最高。但因为被英国引进后,做了育种改后叫英国樱桃谷鸭了。不管叫什么名子吧,反正如果您要养肉鸭的话,选这种最好。养殖期只有四十多天,就可以成批出栏,为您换回财富。你打上这个鸭的名子,会出现很多这样的种鸭公司。其中最著名的是山东六和集团,他们的品种非常纯正,数量也大。但可惜他们目前还只在山东及其周边地区供应。如果是南方人,可以选择桂柳公司。总之,就近比较好,这样小鸭应激小,便于更好更快的成长。
如果您想养蛋鸭,建议您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镇看看,他们那里有一个大型的蛋鸭养殖基地。选的品种是缙云鸭,是比较著名的的鸭蛋生产基地。
选哪种鸭养您得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地理条件。比如,蛋鸭必须要有水塘做配套,离开大型水塘,鸭是不好好下蛋的。肉鸭因为早已旱化,无须特别条件,周围有些水坑水池即可。
另外,肉鸭循环快,周期短,见效快。蛋鸭比较稳定。您还要酌情考虑。
4. 蛋鸭养殖场地规划
一、饲料怎么配
1、肉鸭1.8周龄至出栏上市配方:玉米60.7%、麸皮12.8%、豆粕13.2%、棉籽饼3.5%、菜籽饼3.5%、鱼粉3.5%、石粉0.4%、骨粉1.6%、食盐0.3%、预混料1.0%(含维生素与微量元素等。买市售肉鸭预混料)。或玉米65.7%、小麦麸5.0%、豆粕18.70%、棉籽饼2.0%、菜籽粕4.0%、贝壳粉1.2%、骨粉1.75%、DL-蛋氨酸0.15%、L-赖氨酸0.2%、食盐0.3%、预混料1.0%。
2、蛋鸭:产蛋期鱼粉4%、豆粕17.5%、麸皮4.3%、玉米39.34%、米糠4.49%、次粉20.29%、添加剂10%(包括每公斤料中加硫酸铜0.043克(含10ppm铜)硫酸亚铁0.373克、硫酸锌0.48克(100ppm)、硫酸锰0.212克(65ppm)、碘、硒、钴用量同上、石粉10.5克、磷酸氢钙19.4克即1.94%盐1.9克、维生素0.2克、氯化胆碱0.1克、蛋氨酸1.8克、防霉剂酌加。
二、养殖技术
1、鸭子是鸭科、鸭属的一种。脊索动物,由野生绿头鸭和斑嘴鸭驯化而来,可以在水中,但不能在水中待太久。
2、鸭是雁形目鸭科鸭亚科水禽的统称,有野鸭,家鸭之分。野鸭的体型相对较小,颈短,常年生活在水面上,潜水能力较强,以水中小动物小鱼,小虾等为食。家鸭体型相对野鸭较大,生活在水中或陆地,依水中的小动物鱼,虾,泥鳅等,植物水草,稗子,稻子等为食。
3、雄鸭每年换羽毛两次;卵壳光滑;两性的腿覆盖着相重叠的鳞片。所有的鸭都在头一年内达到性成熟,仅在繁殖季节成对。
4、选择抗逆性强、消化能力强的健康品种进行养殖,同时也要选择合适的养殖场所,可在果园、稻田进行放养,还要修建棚舍。圈养的鸭子需要按时喂食,放养的鸭子也需要及时进行补饲,雏鸭在早晚各补饲1次,杂草、野菜、昆虫等都可作为饲料。
5、如果选择果园放养,那么凡是土壤和水源条件较好,主干较高或老龄的苹果、梨、杏、山楂、柿树、核桃等园地均可放养。
6、最适放养时期为园内动植物繁衍生长盛期,一般在4月中旬至10月底。此时园内牧草生长丰茂,果树副产品残留多,鸭子可采食各种青草、野菜和落地花、叶、果等植物性食料以及各种虫卵、蛹、爬行昆虫和近地表飞虫等动物性食料。
5. 蛋鸭养殖场设计图
不能
要养蛋鸭的话,必须要有水塘。
这种动物是鸭科鸭亚科水禽的统称,体形比较小,脖子也很短,腿位于后方,走起路来步态蹒跚。
养它们需要在靠近水源的地方建立养殖场,平时要将其赶到水塘放牧,夏季中午为了防止中暑,需要将其赶到阴凉的地方。
6. 蛋鸭养殖场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7. 蛋鸭养殖场排污整改可以享受政府扶持吗
1、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6、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8、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9、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1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1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15、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16、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17、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0、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3、根据养殖规模,应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4、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5、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6、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7、详细标准表格:
(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级
500≤Q<3000
15000≤Q<100000
30000≤Q<200000
100≤Q<200
200≤Q<400
(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6000
≥200000
≥400000
≥400
≥800
II 级
3000≤Q<6000
100000≤Q<200000
200000≤Q<400000
200≤Q<400
400≤Q<800
(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P计) (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蛔虫卵 (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