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六个标准?
一、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饲养畜禽品种良种化。
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
三、生产规范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实现生产规范化。
四、防疫制度化:完善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
五、粪污处理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
六、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
二、2022南宁市农村家畜养殖规定?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城市内河(邕宁区行政区域内):八尺江。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具体乡镇饮用水源地为:新江镇英雄水库、那楼镇那久水库、那楼镇帽子岭水库、中和镇飞洒四季河水源地。具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蒲庙镇联团村墩坛坡水源地、蒲庙镇良信村晚细坡水源地、那楼镇那旺村那旺坡水源地、那楼镇那务村水源地、那楼镇三江村水源地、中和乡平天村水源地、百济镇派丰水库水源地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邕宁区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3.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
4. 城市内河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给予合理过渡期,优先支持异地重建,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城区人民政府将按照重新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限养标识。
三、2020动物饲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饲养场的防疫基本条件,疫病预防,疫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与净化,无害化处理,管理登记、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等方面的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饲养场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与净化。
四、山羊饲养标准?
羊舍应该选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的地方,羊舍地面至少高出地面20cm,建筑材料就地取材,要求坚固、保暖以及通风良好。
种公羊管理:种公羊配种初期,要适度配种,晚上要单独饲养。
怀孕母羊管理:在母羊怀孕前3个月内,加强放牧,做到不打、不急赶、不吓、慢出、 慢进、严禁拥挤。
五、农村牲畜养殖管理规范?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
六、农村饲养家禽家畜规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农村饲养家禽家畜也是有规定的,大的政策不说,我就说一下这里《乡规民约》里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几个重点规定吧。
一是不准饲养带传染病的家禽家畜。
二是饲养的家禽家畜无能散养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发现瘟疫要及时报告村委会。